在现代法律中继承主要意味着的是财产继承,而古代的继承却不仅仅意味着财产继承,还包括宗祧继承。唐宋以来大多数为宗祧继承,以滋贺秀三为主的一派认为继承主要是“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即是香火一脉的继承,财产也属于家的组成部分,因此男子继承家产天经地义。
但宋代经济繁荣,特别是女性大量参与其中,为宋代经济的发展贡献出极大的力量。因此在宋代开始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分离,女子亦可继承家中财产。
无立嗣情况下诸女儿对户绝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无立嗣的情形下诸女儿对户绝财产的法定继承,无立嗣情况下家中关系便极为简单,只需围绕女儿们出嫁与离异与否来进行论述。首先是在室女,在室女是家中未出嫁的女儿。
对于户绝家庭中在室女对财产的继承两宋法律出奇一致,北宋初期的《宋刑统》规定:若户绝家庭中只有在室女的情况,财产中一部分用于丧葬费之后全部归于在室女。南宋法律规定亦是如此,“户绝财产全部归属于在室女”。而且宋代法律为了保护在室女继承的财产不被亲族所侵占,专门设立“检校”制度。
官府帮助在室女管理财产,每月发放所需物资,直至成年出嫁,再将所有财产奉还。并且衍生了“检校库”,将在室女的田地、庄铺等进行民间租赁、放贷,使其财产利生利,不被消磨殆尽。如若有人侵占在室女财产,在室女还可启动“陈乞检校”,让官府介入点校财产是否完整,这一系列操作皆可以看出官府对于幼儿失孤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完整的一套保护制度。
其实在宋代以前对于户绝家庭孤女的财产都是由亲属替其保管,但是宋代官府发现将孤女和财产托付给近亲属,财产容易被亲属侵吞,孤女容易被弃养。
在《清明集》中“官为區處”中就讲到李介翁身故没有儿子,只有和婢女郑三娘所生的一个女儿良子,官府为李介翁继立后嗣,又对财产进行检校,拨付良子应得的产业,令郑三娘抚养其女出嫁,其钱款、银器等财务则由官府寄存库房保管,所有抚育孤幼的措施都已经做到了。
但是郑三娘不顾幼女孤弱无助,反而将良子分拿到的以后出嫁的田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财产私吞。由此可见官府对于在室女财产保管的必要性,连亲生母亲都可以为了一己私欲而私吞女儿的财务,何况他人。
在唐代以前出嫁女是没有资格继承财产的,而到了唐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份额实现了飞速上涨,直接与在室女一模一样,二者平分家产。但到了宋代,出嫁女继承份额受到了官府的严格把控。
宋初规定,出嫁女可得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但前提是出嫁之后也必须对父母尽孝,如若不然,则取消其继承财产的资格;而后《户绝条贯》中又规定如果户绝家庭中没有出嫁女,但是有出嫁的姑姑,可将财产三分之一分得姑姑。
而哲宗时期又加以限定,家中财产千贯以上,出嫁女得三分之一,但继承总额不得超过二千贯,若只有一百贯,出嫁女全得;若有归宗女,不满 3 百贯,出嫁女一分不得,千贯以上可得六分之一;若是在一百贯与三百贯之间可得一百贯;若三百贯至一千贯,则得三分之一。
归宗女是已经出嫁的女儿但是因故回到家中的女儿。两宋时期户绝财产的继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与出嫁女一样,归宗女财产继承的份额也是同等削减。宋初《宋刑统》规定:无论被出或者是丈夫死去而无子,且没有继承夫家人和财产回到家中,与在室女相同可以获得全部财产。
在1098年时户部上奏请求重新分配财产,因此哲宗时期户绝财产重新作出调整:户绝家庭中“财产尽给在室女与归宗女”,但有一个前提条件,便是如果财产超过千贯以上,归宗女只得三分之二。到了南宋时期,归宗女财产继承份额再次削减,归宗女继承财产份额为在室女的一半。
在分析上述情况可以得知,无立嗣情况下在室女分配的财产是大于归宗女,其次是出嫁女的,出现这种分配的原因很大程度于国家和宗族都有关系。
首先从国家层面分析,宋王朝对于国家税收的掌控权是愈演愈烈的,究其原因不过是国家战乱和土地兼并。而土地是一个国家税收资产的主要来源,但是户绝家庭中由于缺少男性继承人,会导致土地荒芜影响国家税收,此时国家就必须对这种情况进行杜绝。因此就有“女户”的产生,让无子的家庭里面女儿承担起抚养老人,继承家产,立继门户的责任。
在传统社会中看来,出嫁女和归宗女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而在室女可以通过招揽赘婿来立继门户,因此在室女基本能得到比归宗女和出嫁女更多的财产。也可以发现两宋时期大宗族开始慢慢发展到小户家庭的趋势以及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慢慢想分离。
同时来说中国人讲究同居共财,在户绝产生之时,如果没有户绝法律的参与,那么共有财产可能就会变成私有财产进入同宗族的腰包里面,这是对国家所不愿意看到的场面,因此这会导致户绝情况的真正产生,国家因此会失去一个纳税户口。
另一方面两宋时期的户口制度和土地政策相当完善,不会因为出嫁女带走一份财产而导致税收和户口的紊乱,影响宗族和社会的发展,因此会给予出嫁女一份财产。另外在宋代女性也是要服役的,在官方看来女性服役可以防止官员滥用职权,以权扰民谋取私立;还可以添加正当的纳税名目,因为赋税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含服役人。
总之宋代的户绝制度虽然是在赋税政策的影响下制定起来的,国家将纳税主体从男子和宗族里面逐渐延伸到小家庭和女子,这种立法情况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平衡,及时遏制住了两宋时期大量土地流失带来的财政困难,通过对户绝的立法保护弥补了税收主体的缺少,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性。
同时也进一步通过法律保护了女子在户绝情况发生时财产不被私吞,扩大了女子的继承权利。通过对女子继承权利的扩大,承认女户的地位,让女子立继家户,也保证了户绝家庭里宗族血缘关系的延续,维护了宗族的稳定性,在保证财产继承的同时也保证了宗祧的继承。
有立嗣情况下诸女儿对户绝财产的法定继承权一个家庭之中没有男性继承人则意味着其“户绝”,而立嗣则是户绝家庭为了延续香火的通常手段,立嗣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立继,二是命继。
立继是丈夫死亡,但没有留下男性继承人,妻子所挑选的延续香火的人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立继子与亲生子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如果继承家中全部财产,出嫁女和归宗女没有继承财产的资格,在室女也没有继承资格,仅仅保留一份嫁妆,而这份嫁妆钱则为儿子聘礼的一半。命继子则是夫妻双亡,且没有留下男性继承人时,宗族长辈为延续香火,不让其成为户绝家庭所挑选的继承人。命继子更直观的是没有血缘关系从他姓转为本家的人,这在封建时代来说可算是背叛原来家庭的行为,因此为了安抚以及为了不使更多家庭户绝而挑选不到继承人时,给与相当的财产以示鼓励,所以命继子虽然没有立继子继承份额大,但是也可以继承相当的财产。
在没有在室女和归宗女时,命继子可以获得最多三分之一的财产;在只有在室女的情形时,在室女得四分之三,余下由命继子获得;有归宗女时,归宗女和在室女一共得五分之四,命继子得五分之一;只有归宗女时,归宗女得二分之一,命继子得剩下的一半,其余部分回归官府。
若只有出嫁女时,出嫁女、官府、命继子各得三分之一;若没有女儿时,命继子仍然不能得到全部财产,只能得到三分之一,其余部分没收官府,前提是总额财产不超过三千贯,若超过两万贯时,增给两千贯,其余没收官府。而且女儿和命继子所得财产不超过三千贯,超过两万贯的家产时,所得不得超过五千贯。
从上述可以看出无论是立继还是命继,无论官方如何规定,在民间具体实施之时,都不会完全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排斥除外,毕竟立继子只是想让宗族血缘延续下去。从这里可以看出宋代的户绝法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给予妇女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使之能够在家族生活中获得尊重和一定的地位。
而且宋代从立继和命继的法律层面出发,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妇女财产的保护和对立继子进行法律规定,从而更进一步加强国家层面对于宗族社会的掌控权,从侧面规定了寡妇对于立继子的选择权和财产的管理权,和在室女财产份额多少等方面,体现了宋王朝对妇女的保护,也或多或少得出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