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沧州市美医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该处罚文书显示,2024年4月29日,沧州市运河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投诉,投诉人称:“在沧州市美医美医疗美容店做医疗美容项目(以下简称“美医美”),到达后未做任何检查,由工作人员带领我直接做了注射,没给我任何手续,怀疑这家机构没有资质,属于非法机构”。经过调查,现已查明,1、“美医美”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8条第一款的规定;2、“美医美”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资格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告知患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3、护士未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护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21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过运河区卫健局调查,“美医美”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开具处方的行为,责令美医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美医美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美医美”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资格医师量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运河区卫健局依规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护士***未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护理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护士条例》第21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二)未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的规定,责令“美医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美医美”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4日,运河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依法责令“美医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