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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财政部、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
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学费补偿
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学费减免
标准上调
本专科生由原来的
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
提高到20000元
研究生由原来的
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
提高到25000元

义务兵学费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

享受学费资助对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
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
②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学费减免对象
①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②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
①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②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
③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学费资助的金额计算
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每人每年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生需自行负责超出部分学费或贷款偿还。

学费资助年限
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前一阶段的学习年限不计入在内)。
专升本学制在校生
①在专科阶段入伍的在校生按专科实际学习年限实行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按专科阶段剩余学习时间实行学费减免。
②在本科阶段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以本科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阶段学习时间不计入补偿或代偿年限),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按本科阶段剩余学习时间实行学费减免。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
①在本科阶段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以本科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按本科阶段剩余学习时间实行学费减免。
②在硕士阶段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以其硕士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阶段学习时间不计入补偿或代偿年限),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按硕士阶段剩余学习时间实行学费减免。
中职高职连读学生
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按高职阶段剩余学习时间实行学费减免(中职阶段学费不实行补偿或代偿)。

义务兵经济优待
义务兵津贴:以部队发放金额为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地方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助;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目前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对定向补入西藏、新疆等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部队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提高到普通兵1.2倍;
学费减免与补偿(代偿):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
云南省大学毕业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8000元,专科毕业生每人6000元;
另外,各州县和高校还出台了相应的奖励政策,这些都是可以叠加享受的,以昆明市呈贡区某毕业生在学校应征入伍为例,该学生的奖励金构成为:省级奖励金+昆明市市级奖励金+学校所在地呈贡区区级奖励金+高校奖励金。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4〕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现就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20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