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时讲了一个明朝故事。
在大明嘉靖年间,湖北一个县城,一个十一二岁的孩子,把自己的同龄同伴邻居杀害了,这么小的孩子做如此大恶,在当地也是首例。知县判案时,知道孩子饿了,给这个孩子端上一碗米饭,但插在米饭上的筷子一正一反,孩子看到后,把反的那根筷子顺正后吃了米饭。县太爷一看,惊呼“此子虽幼,已知正反,杀人是大,焉有不知之理?!斩立决!”
这故事联系邯郸初中生被害案,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是保护受害者,而不是行凶者。
通过讲述明朝嘉靖年间的故事,强调了古代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存在深刻的理解与裁决智慧,尽管当时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知县以孩子的细微举动判断其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从而做出了严厉的判决。
这一故事在联系到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时,确实指向了一个关键观点:即未成年人保护应当首先保障无辜受害者的权益,而非无条件地宽宥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剥夺生命的未成年犯罪者。
随着社会变迁和公众认知的发展,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同时,确保公正对待受害者及其家庭,防止类似恶性案件的发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这个的观点提醒人们,在讨论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综合考量法律责任、教育挽救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