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21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扫码入企、全程留痕

齐鲁晚报 2025-04-08 15:40:58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实施意见》共21条,包括实施清单管理、统一检查标准,规范计划备案、杜绝随意检查,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改革检查方式、压减检查次数,构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等方面。

4月底前发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

《实施意见》明确,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省司法厅牵头组织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并加强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形成全省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于2025年4月底前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政府网站发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

同时,山东将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涵盖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按难易程度探索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

全面推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围绕重点行业编制跨部门“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将企业合法经营迫切需要了解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告知企业,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

持续纠治运动式、“一刀切”式涉企行政检查

山东将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入企检查前,通过平台提报检查信息,进行线上记录。检查计划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合理的,不予备案。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的,在入企实施检查时通过平台即时记录。

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统筹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严控临时性检查,对临时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同步核减合并后续同类检查计划。

在明确本部门、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协调。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

《实施意见》明确,持续纠治运动式、“一刀切”式涉企行政检查。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

加快建成全省涉企行政执法“一张网”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全省涉企行政检查“一张网”,实现对涉企行政执法的全流程、数字化监督。

健全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依托平台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开展入企检查前,对检查计划按时间进行“云匹配”,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联合入企;严格扫码入企后,检查信息“云录入”;企业对执法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扫码入企。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由企业负责人员扫码核验身份。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企业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要依法审批并告知结果。

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

入企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于处罚,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

改革检查方式、压减检查次数

《实施意见》提出,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依托表单式检查制度,按照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等规则,尽量整合检查计划和任务方案,打造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场景,并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改革,对风险低的,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

山东提出,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各地各单位充分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

同时,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实施意见》提出,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加强对督导调查的统筹协调。全口径规范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要加强统筹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避免扎堆、重复和目的不明的无效督导,让企业少陪同、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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