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称民警在执法过程占是否存在瑕疵及民警是否受伤,均不影响袭警罪的认定。
2023年11月16日是,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豫10刑终172号刑事裁定书。
两名女子杜艳萍与杜彩霞因袭警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与8个月。
法院查明,在强制传唤的过程中,被告人杜艳萍、杜彩霞激烈反抗,期间,被告人杜艳萍在苏桥派出所副所长程某的小腿上撕咬了一口(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杜彩霞向苏桥派出所副所长程某的裆部踢踹一脚,向辅警齐某的胳膊和腿部分别踢踹了一脚。
两人提起上诉,提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强势传唤不符合法律规定、两人不是袭警而是自卫、民警没有伤情鉴定等为由,要求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一、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是传唤还是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以及该行为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均不影响本案袭警罪的认定。
二、人民警察执法代表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暴力袭击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不仅给执法民警人身权益造成危险或者侵害,还妨害了国家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是否造成伤害结果,并不影响本罪构成。
所以二审裁定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二审裁定堪称经典,也堪称袭警案的模版,希望能成为此后袭警案审理过程的一个参考。
袭警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袭警罪所保护的不仅仅是执法的人民警察,更重要的是保护的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是国家法律的基本尊严。
所以,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所谓的瑕疵及执法民警是否受伤或是否有伤情鉴定,均不影响袭警罪名的认定。
另外,袭警罪是公诉案件,遇袭民警事后是否对袭警者谅解或出具谅解书,均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庭量刑所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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