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要推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确保广大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尽参。
通知要求,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他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鼓励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同时,各地要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放开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并推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通知明确,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保障其待遇享受顺畅衔接。劳动者在关系转入地按规定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当月缴费,当月享受待遇。关系接续过程中,劳动者连续缴费的,确保其待遇不中断。
各地要继续做好参保劳动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各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国家医保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发给参保女职工。
此外,各地住院费用跨省结算率应保持70%以上,保障参保人按规定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并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跨省通办”流程,生育津贴审核支付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柴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