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系指在运输中呈现出未列入其他类别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 未列入其他类别的物质和物品,根据已经表明或可以表明该物质或物品具有的危险特性须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 章A 部分规定。
(2) 不适用于上述公约第VII 章A 部分规定,但适用于《MARPOL 73/78 》附则皿的物质。第3.2 章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了该物质或物品的特性或特点。
(3) 在等于或高于100°C 条件下运输或交付运输的液态物质,以及在等于或高于240"C 条件下运输交付运输的固体。
(4) 不符合感染性物质定义的基因重组微生物(GMMO) 和基因重组生物(GMO) ,但能够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使其不同于正常的自然繁殖结果,须将其指定为UN 3245 。原产国、途经国和目的地国主管机关批准使用的GMMO 和GMO 不适用于本规则的规定。
二、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9 类及其危险性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其危险性见表2-19 。
表2-19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其危险性
三、对环境有害物质(水环境)
1. 定义
对环境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对污染水环境的液体或固体及此类物质的溶液和混合物(如制剂和废弃物)。这里不包括水环境以外作用的水生污染物,例如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
水环境可认为包括生活在水中的水生物和它们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水生生态系统。
2. 术语解释
(1) 水生急毒
使用鱼类半数致死量LC50 、甲壳纲类48 h EC50 (引起50%最大反应的有效物质浓度)和/或海藻类72 或96 h ErC50 (降低生长的EC50 表达方式)。这些物种被认为可代替所有的水生生物。如果试验方法适合,也可考虑其他物种的数据,如水萍科植物等。
(2) 生物体内积累潜在能力
通过各种暴露途径(如空气、水、沉积物/土壤和食物)一种物质在生物内摄入、转移和驱除的能力。潜在的生物积累通常须采用辛醇/水分配系数来确定,通常用对数K.w 或生物积累系数(BCF) 表示, BCF 在可用时优先使用。
(3) 环境降解
物质如满足以下标准,则被认为是在环境中迅速降解物质:
①在28 天的生物降解试验中,达到以下降解水平:( a) 溶解的有机碳的试验:70%,(b) 氧气消耗量或二氧化碳产生量的试验:60%的理论峰值,这些生物降解的水平须在降解开始的10 天内达到,降解开始的时间定为该物质已有10 %被降解;或
②已知BOD5和COD 时,当BOD5/COD 的比值~0.5 ;或
③如果掌握其他可信的科学证据表明,该物质或混合物在水生环境中能在28 天内被降解(生物的或非生物的)至70 %的水平。
(4) 慢毒
可以接受根据鱼类早期生命阶段或水蚤繁殖和海藻生长抑制获得的数据,也可以使用其他经过验证的或国际上接受的试验,须使用“无显著效果浓度”(NOECs) 或其他等同的。
3.危险性分类
(1) 分类标准
符合急毒l 、慢毒性l 或慢毒性2 的物质,须被分类为“对环境(水环境)有害物质”,见表2-20 。
表2-20 对环境有害物质分类标准
(2) 分类方法
图2-2 所示的分类流程图略述了应遵守的程序。
图2-2 对环境有害物质分类流程
4. 混合物分类类别和标准
混合物的分类系统包括用于急毒l 和慢毒l 和2 物质的分类类别。为了能利用所有可用的数据来对混合物对水环境的有害性进行分类,特假设混合物的”相关成分”系指按质量以浓度1 %或以上存在成分,除非已有假定(例如有高毒性的成分的情况)少于1 %存在的成分仍与对混合物的环境有害性进行分类相关。对水环境有害性的分类方法采用分层次法并依赖于所获得的关于混合物本身及其成分的数据类型。分层次法的要素包括:
①基于对已试验混合物的分类;
②基于桥路连接原则的分类;
③使用"已分类成分的综合”和/或“添加公式”。
分层次法的分类方法见图2-3 。
图2-3 对具有急毒和慢毒环境有害性的混合物的分层次分类法
(1) 对已有数据的完整混合物的混合物分类
当混合物作为整体已经过试验以确定其水生毒性,须按照已同意的物质标准进行分类,但仅限于快毒性。分类基于对鱼类、甲壳纲类动物和海藻/植物的数据。对慢毒来说,不可能使用作为总体混合物的LC或EC数据来对混合物进行分类,因为还需要毒性数据和环境天数数据,并且也没有关于总体混合物的降解能力和生物体内聚积的数据。由于对混合物的降解能力和生物体内聚积试验获得的数据尚不能进行解释,因此不可能使用该标准于慢毒分类中,这些数据仅对单一物质有意义。
如果对于总体混合物已获得急毒试验数据(LC50 或EC50) ,须使用此数据和关于慢毒成分的分类信息按下述方法来完成受试混合物的分类。如果慢毒(长期)( NOEC) 数据也已获得,此数据须附加使用。
①受试混合物的 L(E)C50(LC50或 EC50)≤1m g/L 和受试混合物的 NOEC≤1. 0 mg/L 或未知:
——将混合物分类为急毒l 类别;
——-—应用已分类的成分综合法进行慢毒分类(慢毒l 、2 或无需慢毒分类)。
②受试混合物的L(E)C50≤1mg/L 和受试混合物的NOEC > 1. 0 mg/L:
——将混合物分类为急毒l 类;
——应用已分类的成分综合法分类为慢毒l 类别。(如果该混合物未被分类为慢毒l 类别,则无需进行慢毒分类)。
③受试混合物的L (E) C50 > 1 mg/L 或高于水溶解性,并且受试混合物的NOEC<l.0 mg/L或未知:
——无需进行急毒分类;
———应用已分类的成分综合法进行慢毒分类或无需慢毒分类。
④受试混合物的L (E) C50 > 1 mg/L 或高于水溶解性,并且受试混合物的NOEC >1. 0 mg/L:
——无需进行急毒性或慢毒分类。
(2) 桥路连接原则
如果尚未对混合物本身进行试验来确定其对水环境的危害性,但有充分的关于其个体成分和经过试验的类似混合物的数据足以说明混合物的危害性,此数据须按照以下统一的桥路连接规则来使用。这保证了分类过程最大程度使用已有的数据来标明混合物的特性而无须进行附加的动物试验。
①稀释
如果混合物是通过一种稀释剂稀释另一种经过危害性分类的混合物或物质获得的,而该稀释剂的水危害性分类等同于或低于最小毒性的原成分并不会影响其他成分的水危害性,则该混合物须等同于原混合物或物质进行分类。
如果混合物是通过用水或其他完全无毒物质稀释另一种经过危害性分类的混合物或物质形成的,该混合物的毒性须按原混合物或物质进行计算。
②批量
一个生产批量的复杂混合物的水危害性分类须被认为在实质上等同于由同一生产商生产或控制的另一商业产品的相同生产批量的水危害性分类,除非有理由相信存在重大的变化而改变该批量的水危害性分类。如发生这样的情况,需进行新的分类。
③按最严重类别分类的混合物浓度(慢毒1 和急毒1)
如果一混合物被分类为慢毒l 和/或急毒1 ,并且被分类为慢毒l 和/或急毒1 的混合物成分被进一步浓缩,更加浓缩的混合物须按与原混合物相同的类别来进行分类,而无须附加的试验。
④一个毒性类别内的插值
如果混合物A 和混合物B 都属于同一种类别,而混合物C 的毒性学活性成分的浓度介于混合物A 和B 之间,则混合物C 须与混合物A 和B 属于相同的类别。注意三种混合物的成分特点均是相同的。
⑤实质上相似的混合物
如果混合物(i) 已通过试验进行了分类,并且两种混合物都被分类为同样的类别,则无须对混合物(ii) 进行试验。
(3) 已获得混合物所有成分或仅某些成分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
混合物的分类须基于其各成分分类的综合。被分类为"急毒”或“慢毒"的成分的百分比应直接融入综合方法。
混合物通常由被分类(为急毒和/或慢毒1,2) 和已获得充分试验数据的成分组合构成。如果已获得混合物中一种成分以上的充分的毒性数据,那些成分的组合毒性须使用以下添加公式计算,并且经过计算的毒性须被用来确定混合物的该部分为急毒危害,该毒性危害在以后被用在综合方法中。
当对混合物的部分应用添加公式时,对混合物此部分的毒性计算最好是使用相对于相同物种(如鱼类、水蛋或海藻)的每种物质的毒性值,然后使用获得的最高毒性(最低值)(即,使用三个物种中最敏感的)。当不是每种成分对同一物种的毒性数据都已获得时,每种成分的毒性值须以相同的方式选择,物质分类所选择的毒性值,即使用(来自最敏感的受试生物)的较高毒性值,然后应用对物质的相同标准,须使用经计算的急毒性来将混合物的此部分分类为急毒1。
如果混合物采用多于一种的方法分类,须使用产生出较保守结果的方法。
(4) 综合方法
①分类程序
一般来说,对混合物的更严格的分类优先于较低严格分类,如分类为慢毒l 优先于慢毒2的分类。因此,如果分类的结果是慢毒l ,即已完成了分类,不可能再被分类为比慢毒l 更严格的分类,因此也就无需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程序。
②急毒1的分类
须考虑所有被分类为急毒l 的成分。如果这些成分之和大于或等于25% ,则整个混合物须被分类为急毒l 类。如果计算的结果是将混合物分类为急毒1 类,则分类程序结束。
急毒危害的混合物的分类基于已分类成分的综合,该分类归纳于表2-21 中。
表2-21 基于对已分类成分综合的急毒危害混合物的分类
③慢毒类别1,2 的分类
首先,考虑所有被分类为慢毒1 的成分。如果这些成分之和大于或等于25% ,则混合物须被分类为慢毒l 类。如果计算的结果是将混合物分类为慢毒l 类,则分类程序结束。
如果混合物未被分类为慢毒l ,应考虑将该混合物分类为慢毒2 。如果一混合物被分类为慢毒1的成分之和的10 倍加上被分类为慢毒2 的成分之和大于或等于25% ,该混合物须被分类为慢毒2 。如果计算的结果是将混合物分类为慢毒2 类,则分类程序结束。
基于对已分类成分综合的慢毒危害混合物的分类归纳于表2-22 中。
表2-22 基于对已分类成分综合的慢毒危害混合物的分
④含有高毒性成分的混合物
含有毒性适当低于1 mg/L 的急毒l 类成分可影响混合物的毒性,并且在适用综合分类法中被给予更多的加重值。如果一混合物含有被分类为急毒或慢毒l 的成分,须适用分层次分类法,使用一个加重的和并用一个因数乘以急毒1 成分的百分比,而不是仅仅将百分比加在一起。这意味着表2-21 左侧一栏中的"慢毒1" 的浓度被一相应乘数相乘。对这些成分所应用的乘数采用毒性值进行定义,见表2-23 的概述。因此,为了对含有急毒l 和/或慢毒l 成分的混合物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的人需要获得M 因数的值才能应用综合方法。另一种选择是,当已获得混合物中所有急毒性成分的毒性数据,并且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所有其他的成分,包括那些具体急毒性数据尚未获得的成分是低毒或无毒的,并且不会明显增加该混合物的环境危害性,可使用添加公式。
表2-23 混合物中高毒性成分的乘法因数
⑤含有无任何可用信息成分的混合物分类
如果对于一种或多种相关成分尚无关于其急毒和慢毒的可用信息,由此得出结论该混合物不能被归纳于明确的危害性类别。在此情况下,该混合物须仅根据已知成分进行分类并附加一声明:“本混合物的百分之X 包含对水环境危害性未知的成分。”
⑥未按本规则分类的对水环境有害物质或混合物
未按本规则分类的对水环境有害物质或混合物须被指定为:
· UN 3077 对环境有害物质,固体的,未另列明的;或
· UN 3082 对环境有害物质,液体的,未另列明的。
这些物质须被指定为包装类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