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务合同起纠纷法官公正解薪难

红延传媒社 2024-01-05 17:17:52

临近春节,商河法院充分发挥公正、高效的审判职能,切实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近日,商河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段某诉称,原告段某与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022年4月,段某受某劳务公司雇佣在某楼盘进行外墙保温工作,并签订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截止2023年8月,由某建筑公司出具合同内结算汇总表共欠段某33万元。期间某建筑公司向段某支付25万元,剩余8万元至今未支付。段某曾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无奈之下将诉至法院。

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段某没有与某建筑公司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起诉主体不适格,某建筑公司没有为段某出具过任何公司行为认可的结算依据。

某劳务公司辩称,某劳务公司与段某就楼盘外墙保温劳务工作达成合作,双方签订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是建筑劳务分包关系,不是劳务合同。某劳务公司没有出具任何法人签章和公司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单据,对于段某主张的欠付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案件由商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洪玉承办。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抽丝剥茧,仔细分析了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发现涉案工程系某楼盘外墙保温涂料工程。该项目由某建筑公司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与段某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某劳务公司将上述楼盘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分包给段某施工队施工。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

法院认为,某劳务公司与段某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段某已完成涉案某楼盘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某劳务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某劳务公司以其没有出具任何法人签章和公司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单据为由拒绝付款。但段某提交的其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向其发送结算表,记载合同内结算金额33万元。故结合聊天记录的内容,及某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并非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认定该微信所有人系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具有高度可能性。结合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系分包上下级关系,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均曾向段某付款的事实,法官认为段某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建筑公司是基于段某与某劳务公司的合同,向段某发出施工指令,并进行结算。故应由某劳务公司向段某支付涉案施工款。

法官释法

本案中,对于劳务公司是否拖欠段某劳务费用,由于段某的市场风险意识不强和受行业结算惯例等因素影响,其未要求劳务公司就所欠劳务费出具欠条或正式结算文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劳务公司出具欠条,以便段某举证,是根本不可能的。在此情形下,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令劳务公司不支付段某劳务费显失公平。结合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系分包上下级关系,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均曾向段某付款,段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建筑公司是基于段某与劳务公司的合同,向段某发出施工指令,并进行结算。故对段某主张按照建筑公司结算金额支付施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每一笔工程款的背后,都承载着一份生活的保障和一个家庭的希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商河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加大涉农民工工资的审判执行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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