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刚刚过去,老百姓关心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通过的提案已经开始进一步实施,但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今年两会上并没有一个关于反腐、贪腐的提案被提出,尤其对于贪腐行为惩治的提案,确实有些意外。
这些年,随着中央高压反腐的态势,一些巨贪官员纷纷浮出水面,像哈尔滨电力“三兄弟”,一个小小电业局局长,竟贪腐金额高达34亿,而且还涉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其它违法行为,虽然被判了死刑,但还是缓期两年执行。
再看两会上被点名提到的三个“大官大贪”
孙政才,原重庆市市委书记,贪腐1.7亿,判处无期徒刑
孙立军,原公安部副部长,贪腐6.47亿,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减刑。
赵永正,原陕西省省委书记,贪腐7.17亿,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些官员的贪腐金额都是过亿级别,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凡是贪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以上这些人大多都满足了这些条件,而且最后的惩处也确实是死刑,但最后的结局却没有是“立即执行”,大多都是缓刑、终身监禁,这些让许多老百姓想不通,难道他们贪腐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不适合“死刑”么?
其实关于死刑,在今年两会上,最高法院又重新明确的要求,对于残骸妇孺儿童、滥杀无辜报复社会的人必须严厉执行死刑,也就是说像去年12月的温州杀人案、今年年初的东莞讨薪杀人案等等,这些都是为了一些小事最后酿成大案的例子,是需要严格执行死刑的。
至于贪腐是否严格执行死刑,从目前情况来看,还是不具备条件的,因为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并不是将死刑贯彻的没有“底线”,下面咱们就来看看,为什么有些巨贪的官员执行死刑这么困难?
一,贪腐行为并不是暴力行为随着法律的越来越健全,以及对死刑的严格执行,现在只要不是暴力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像拿凶器故意结束别人生命,或者设计陷害导致他人死亡的暴力行为,轻易是不会被判处死刑。
而贪腐行为是通过权力满足自己,并不涉及暴力犯罪,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从刑法中就很难将这些巨贪的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老话讲的好“缴枪不杀”,这些贪官平日里混迹于官场,对贪腐行为肯定很敏感,所以他们也是深知哪些贪污行为是重罪,贪多少钱是重罪,所以在调查中,他们会积极配合,将自己所犯的罪行都一一吐露出来。
最重要的是交出赃款,这也算是戴罪立功,一般遇到这样的贪官,即便金额过大,也不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贪腐行为一般都是“串案”,有一个,就有两个、三个,甚至更多人参与,记得云南普洱市人民医院的贪腐案,从院长到下面护士,同一天就被带走22人,他们几乎把医院当成摇钱树,不断的贪腐,不断的侵蚀着国家的利益。
最后有些人就开始检举揭发其他人犯罪行为,后来才彻底将这个医院贪腐问题解决掉,这也算是一种立功表现,不仅省去办案投入,同时也能将问题更直接的挖出来,这样的行为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进去的。
许多老百姓认为,贪腐行为虽然不是暴力行为,但他们的犯罪成本实在太低了,打个电话、发个邮件、吃一顿饭就能解决百万、千万的事情,他们说贪腐的巨额贪污款背后,或许会涉及到千百万个家庭的生计。
尤其像公安口那些贪官,不知道因为贪腐制造出多少冤案错案,或者为犯罪分子开脱,就像前些年轰动一时的“孙小果案”,明明已经被执行死刑,最后通过贪腐行为竟无罪释放,释放后不仅没收敛,还导致别人重伤,如果他被执行死刑,是不是就没有后续对别人的伤害。
难道这个案子中涉及到的贪腐人员不是在帮助孙小果犯罪么,所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于贪腐行为还是要深入研究,以“不是暴力行为”为由的缓刑、减刑或许会助长有些贪腐行为的嚣张气焰,如果严格执行死刑,结局会不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