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或许您愿意搬来与我同住?往后,您的日常起居,就让我来细心照料,好让您安享晚年。
2008年的同一天,陆秀英迎来了女儿张志红,她手里提着各式各样的礼物。张志红诚恳地表示希望母亲能与自己同住,这让陆秀英倍感欣慰,毕竟独居生活难免孤单,女儿的孝心让她心中暖意融融。
察觉到母亲心情愉悦,张志红便抓住时机,婉转地表达了自己的请求。
跟随我,您自然有安身之所,何必执着于这房子?不如转卖于我,我支付您一笔款项,让您手握现金,岂不更为安心稳妥?
面对“这……”的提议,陆秀英听闻要出售房产,心中顿生迟疑,一时之间难以做出决断,犹豫之情溢于言表。
张志红见有转机,便利用母亲的心慈手软继续劝说:“妈,我可是您亲闺女,这房子卖给我,就如同钱从左口袋进右口袋,您还能不放心我吗?”
思及此事似乎并无不妥,售房能确保生活无忧,而多余的款项既可储蓄以备自用,亦可留给儿子。如此盘算后,陆秀英最终颔首表示了同意。
看到母亲面露赞许之意,我急切地说:“妈妈,我们不如趁热打铁,尽快把这件事情处理妥当吧!”
不久,张志红携母亲的身份证件前往办理了房屋过户,整个过程顺利无阻。完成后,母女二人均感到非常满意,心中充满了喜悦。
不久,陆秀英老人的笑容便消失了。她与儿子张斌提及售房之事时,张斌的一席话让她猛然惊醒:“妈,这房子卖得太廉价了!”更令人心寒的是,女儿非但未接她同住,房屋过户后,房款她竟分文未得。
【房财两空】
怎能因老人尚在便行此事?你的道德良知何在?这般行为,于心何安?”
这天,张斌急匆匆赶到姐姐家,一进门便满腔怒火地指责起姐姐来,同为骨肉至亲,她的行为竟如此过分,实在让他无法再继续保持沉默。
然而,在一旁的张志红姐姐,却显得漠不关心,对眼前的一切并未展现出任何反应。
张斌回想起姐姐的行为,心中怒火渐起,思绪难以平复。他反复思量,觉得姐姐的所作所为愈发令他气愤,情绪在胸中翻腾,难以抑制。
位于北京二环黄金地段,紧邻美术馆的母亲房产,经专业评估其价值远超86万,有望突破百万。然而,姐姐仅以37万说服母亲过户,单价不足7500元,相当于打了四五折,足足省下近50万,其胆识令人咋舌。
得知消息时,母亲心中五味杂陈,但念及手续已成,且大家都是自家人,他只能尽力宽慰母亲,让此事就此作罢。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低价购房”仅仅是这场纷争的序幕······随着事态发展,更多复杂情节逐渐浮出水面。
张志红不断催促并说服母亲完成老房过户,自己成了房主后,行为愈发过分。她非但没有兑现给母亲的承诺,还若无其事,甚至忍心对母亲分文不给,真是铁石心肠。
面对张志红的行为,张斌与母亲陆秀英均感到束手无策,他们尝试多种方法却均未能有效应对张志红的问题,对此深感无奈。
"我们考虑采取法律途径,提出上诉请求,如何?"
面对困境,老太太痛下决心,最终决定让儿子张斌代为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挚爱却悖逆的女儿张志红,带入了法律的对峙之中。
2010年,鉴于张志红购房后长期未支付房款的事实,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张志红必须归还37万元购房款项,这一结果符合逻辑且毫无悬念。
母子俩紧握着那份判决书,心中暗自思量:“这回,她总该把欠款还清了。”长久以来,这桩烦心事终于有了个明确的解决,让他们松了一口气。
但事实上,他们小觑了张志红的决心。张志红既已铁心要将这房子牢牢掌控,自然早有周全的后路安排……
张志红迅速接到了标明退款时限的法庭裁决,却表现得异常冷静,似乎对此裁决早有心理准备。她采取了拖延策略,既不接听电话也不履行支付,以此应对当前的局面。
时间匆匆,截止日期悄然流逝,然而,陆秀英老人依旧未能收到期盼中的款项,她的等待依旧落空,没有丝毫进展。
张斌气愤至极,认为此事欺人过甚,遂赶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不料,法院却无奈告知,张志红名下财产已空,执行无法继续。
面对这个结果,张斌略感意外,但他仍抱有一丝不切实际的念头,认为母亲房产或许仍登记在张志红名下,或许能以此房产来偿还债务。
然而,在法院着手对老房子进行强制执行之际,张志红的策略显露无遗:原来,这处房产早已不在其名下登记,使得情况变得复杂起来。
两年前,陆秀英将房子卖给女儿张志红并完成过户,但不久后,张志红即将此房转售给了汤莉。当前,张志红名下并无房产记录,因此无法对该房产进行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陆秀英老人得知这一结果后,心中悲愤交加,对亲生女儿的行为感到极度失望与痛心,她不禁怒斥道:“这孩子,真是太糊涂了!”
【二度易主】
张志红将房屋转手给汤莉,是否意在通过高价出售牟利?既然房产已售出,理论上张志红应获一笔款项,为何她名下却无财产记录?显然,此事背后隐藏着更为复杂的缘由。
汤莉实为张志红之女,亦即陆秀英老人家的外孙女,同时还是张斌的姐妹之女。这一层亲属关系,明确了汤莉在家庭结构中的位置。
对于自己的外甥女,张斌自然知晓她的一些状况。他通过日常的交流与观察,对她的近况有着一定的了解。
张斌心中疑惑,外甥女汤莉购房之际,恰是留学归来未久,尚无稳定工作,积蓄微薄,他不禁纳闷,汤莉究竟如何筹集到足够的房款?
尽管她工作的时间不长,但拥有这笔财富似乎不太可能,这样的经济能力与她短暂的职业经历不相符。
汤莉购房后,与母亲陆秀英同住。张斌偶访母亲时,总能遇见汤莉。他工作多年,积蓄尚不足购房,而汤莉作为职场新人,更难以承担如此巨款。
再者,假设汤莉已向张志红支付了数十万元房款,那为何张志红名下毫无财产记录?这笔资金究竟被她隐匿于何处?
【再赴公堂】
陆秀英老人发现价值百万的房产遭女儿擅自过户并迅速转卖他人,导致自己无法追回分文。愤怒之余,她在2010年决定,通过张斌律师的帮助,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陆秀英此次提出的诉求为,请求法庭废除张志红与其外孙女汤莉之间,就张志红名下房产所进行的交易,以期恢复房产原状。
张斌与陆秀英持相同观点,他们认为此次房产交易实则张志红企图实现财产的暗中转移,其本质目的不言而喻。
陆秀英老人携其子张斌、孙女张珊作为原告,与女儿张志红对簿公堂。同时,外孙女汤莉的代理律师田景峰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中,共同构成了这场法律纠纷的各方当事人。
在法庭审理时,张斌的亲属均未现身,其姐张志红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导致被告席空缺,而外甥女汤莉同样缺席,唯有汤莉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参与了庭审过程。
望着代理人田景峰,张斌心生不悦。尽管法官已提示摘镜脱帽,他却无动于衷,非但不遵从,还振振有词,以“青光眼”为由拒摘眼镜,称头疼不能去帽,全然不顾法庭威严,对诉讼漠不关心。
田景峰表示,汤莉购房时手续齐全,且该房产购置于两年前,目前其价值已有所提升。因此,声称此房非他们所有,这一说法难以立足。
我作为第三方,与原告被告间的合同无涉。他们二人的纠纷及金钱往来,属其内部事务。原告应依法向张志红追责,与汤莉无关。我们之间进行的交易,完全合法合规。
在法庭上,田景峰言辞坚定,他阐明两点:首先,委托人对于原告陆秀英老人与被告张志红母女间的过往一无所知;其次,汤莉与被告张志红之间的交易完全合法。
依据法律规定,汤莉被认定为具备“善意第三人”的资格。这一身份确认基于相关法律条款,确保了她在特定法律情境下的权益,逻辑清晰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合法交易中,存在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即那些不知情且已完成登记的权利人。依据中国法律,这类权利人的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换言之,在汤莉购房行为合法且交易时未获悉张志红尚欠陆秀英房款的前提下,该房产理应归属汤莉所有,法律将确保其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若汤莉对某事不知情,并且她与张志红之间的交易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满足这两个前提下,这套房子便归属汤莉所有。
针对前两个条件是否实现的问题,张斌给出了他的看法:这些条件不太可能全部得以满足。
张斌认为,汤莉或许早已洞悉张志红骗取外祖母房产之事,并且他心存疑虑,推测汤莉与张志红之间所谓的交易,很可能只是一场虚构,并无实质存在。
他在深入调查后,发现该交易隐藏着诸多疑点,问题相当严重。
汤莉从张志红手中购得一套位于北京二环的50平米两室一厅住宅,成交价仅为38万。这一价格仅比张志红当初从陆秀英处购入时高出1万元,实属优惠。
难道汤莉对母亲与外婆间的房产争执一无所知?这显然有违常理。
张斌推测,汤莉刚毕业时无力承担38万房款,可能未将此款交给其母。若她真支付了38万,张志红在被执行财产时账户应有余额,但事实上却分文未显。
张斌据此推断,那笔38万元的房款交易,以其低廉的成交金额,实则意在掩饰母女二人转移房产的真实目的。
听取张斌的陈述后,田景峰随即澄清,实际情况与他所述并不相符。
田景峰称,2008年回国的汤莉渴望独立生活,欲购置小屋。恰逢其母有多余房产,她决定购买。然而,由于当时对家中状况了解不足,汤莉并不知晓该房产牵涉复杂的债务问题。
在谈及购买价格时,他同样有理有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条理清晰,言之凿凿,充分展现了他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思考与明确立场。
汤莉以38万从张志红处购得一套房产,而张志红当初是从母亲陆秀英那里以37万购入的。张志红之所以选择略高于进价售出,是出于减轻女儿经济压力的考虑。
原告觉得定价过低,认为这并不合理,强调交易基于双方自愿,并无官方规定该房产的必须售价,因此价格应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对于张斌指出的38万价格偏低,汤莉的发言人田景峰反应显得有些无理,他强调这是双方自愿的交易,无需多言,并坚决否认该价格远低于市场房地产估价。
关于汤莉38万资金的来源,田景峰给出了他的解释:这些钱主要是汤莉自有资金,此外她还向朋友筹措了一部分,共同构成了购房款项。
在交易过程中,汤莉和张志红完成了即时的钱房交接。田景峰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汤莉的购房发票,该发票由税务机关出具,证实房屋已完成过户,属合法取得。
另一项关键证据在于契税的收据。该收据作为交易的法律证明,同样有力地支持了相关论断,确保了论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
张志红与汤莉之间的房产交易真实性得以证实,依据在于提供的购房发票及契税缴纳凭证,这些文件明确表明了双方之间确实发生过房产买卖行为。
张斌质疑交易的真实性,询问房屋过户后款项是否真正支付。他强调,张志红名下并无财产,且至今未向老人支付任何费用。
田景峰表现得极为自信,他确实备有付款的凭证。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拿出了关键证据:两张分别来自2008年12月29日和2009年1月1日的银行交易记录。
田景峰展示了两张银行单据,旨在表明交易款项是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转账完成的,以此作为交易合法性的证据。
具备银行转账记录、房屋购买收据及税收缴纳证明,该交易在表面上呈现合规性。综合这些文件来看,此次房产购买行为是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田景峰确信自己占据优势,重申汤莉购房时对母亲的房产纠纷毫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方”。根据法律,她作为“不知情者”,其名下房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田景峰满心欢喜,以为胜券在握之际,转折点出现。原告方代理张珊,在关键时刻敏锐地捕捉到了汤莉论述中的一个疏忽,为局势带来了新变化。
在汤莉购房价格异常低廉的背后,虽田志峰称此为双方自愿交易,但深入探究,张志红与汤莉之所以能成交,显然基于某些未明言的前提条件。
在被告尚欠原告款项的背景下,其与第三人进行的低价交易行为,构成了债务存在的前提。鉴于此低价买卖合同,原告依法享有撤销该合同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一项规定指出,若合同所定价格显著低于当前市场价格,债权人有权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要求,以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陆秀英老人的房产,在两年前评估价值至少八十万。然而,汤莉仅以38万购得,远低于市场正常价位,这一情况满足了撤销交易的相关法律条件。
田志峰未曾料到张珊会如此说,这番言论令他猝不及防,心中不禁慌乱起来。
我作为女性当事人,不愿目睹家庭因金钱起争执,故决定出资购房。本意是希望被告能将相应款项给予原告,否则我们直接继承即可,无需额外花费。我们的目的是平息纷争,而非转移资产。
该发言存在显著矛盾,他起初声称汤莉购房是为了独居,随后又称是为解决家庭矛盾,这暗示汤莉对母亲与外婆间的房款争议早有了解。
汤莉意识到,这场纷争完全不具备成为“善意第三人”情形的要素,形势已然发生逆转。
法院最终裁决,鉴于张志红与汤莉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市价,认定汤莉了解母亲的债务状况,故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作为被告之女及交易第三方,她的身份有别于普通买受人,实为家庭成员之一。
被告行为妨害了原告债权实现,显然意在规避债务,导致法院未能执行到其财产,进而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鉴于此,法院依法判定,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法院裁定满足原告请求,撤销了张志红与汤莉间的房产交易,房产复归张志红名下。然而,由于张志红尚欠母亲陆秀英房款,经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最终可能归属陆秀英老人。
经历了两轮法律纠纷后,尽管陆秀英老人与张斌倍感疲惫、心力交瘁,但他们最终还是迎来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张志红不仅需偿还债务、归还房产,还需支付此次诉讼的受理费用。她曾精心策划低价购房与财产转移,却未料到债权人撤销权的存在,最终一切努力化为乌有,真可谓费尽心机却一无所获。
张志红幻想以0元获取百万房产的梦想已烟消云散。尽管房产诱人,可代价是与亲人决裂。这样的交换究竟值不值得,唯有张志红内心最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