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组织审查的市委书记,移交检察机关后自首,判了15年

人间不过趣事 2025-04-13 04:39:40

每一起腐败案件的查处都是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都是对所有党员干部的镜鉴,而原市委书记王彦博案更是其中典型。

2025年4月1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王彦博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王彦博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裁决,更映射出我国反腐败工作持续深入、绝不姑息的坚定决心。

王彦博,1972年生,是一位县级市的市委书记,正县级干部,他的履历也比较丰富,担任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县级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两个的县级市委副书记、市长,最后官至市(县)委书记并在市委书记任上被查 。

王彦博被查处直至被公开宣判,有几个比较典型的特点:

一是王彦博经历了不同的岗位,一步步走向更高岗位的同时也伴随着他不断地违纪违法。法院的宣判书中明确指出:王彦博在2007年,从担任街道办的副书记开始便开始利用职权受贿,一直到2024年任上被查,17年间,他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45万余元。

二是王彦博极其贪婪。通过法院的宣判书,还可以发现王彦博的犯罪行为还有近几年几乎很少看到的贪污罪。相较于常见的受贿罪,贪污罪在近年查处案例中虽不普遍,但性质同样恶劣。翻看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例,大多是以受贿罪起诉。

王彦博所犯贪污罪比起受贿罪更为令人不耻。宣判书中可以发现,他是在 2019 年 8 月至 2021 年 2 月担任县级市的市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列费用支出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共计 23 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 。说白了,是用假发票套取公款,堂堂一介市(县)长,管着全市(县)的财政支出,并且从2007年开始便受贿巨额财富,这样还不知足,还去贪污公款养家,23万与他所受贿的2千多万相比,可谓是九牛一毛,但就是这亲他还不择手段捞取,其贪婪的行为显示其对金钱的欲望已经毫无底线。这种直接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更显得其道德品质恶劣、人品低下。

三是王彦博极其狡猾。他的受贿罪在犯罪事实中占据主要部分,从中可以看出他的狡猾之处:从 2007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王彦博利用各个任职岗位的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545 万余元 。王延博收受贿赂后,在工程承揽等领域,采取 “明招暗定” 等不正当手段,让行贿者中标,导致真正有能力、有信誉的企业被排挤在外,劣质工程却因利益输送得以中标,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与城市建设质量。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程序合法”,企图逃避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是王彦博胆大妄为。王彦博除了受贿、贪污之外还有滥用职权罪。这也反映了王彦博在市(县)委书记的职位上肆无忌惮、嚣张跋扈,他在担任市委书记期间,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私募基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7万余元。这明显就是“一言堂”的恶劣行为。

五是“对抗”与“自首”转换丝滑。面对组织审查,王彦博起初费尽心思对抗,妄图逃脱法律制裁。这种对抗行为不仅反映出他对自身错误的顽固态度,更体现出其对党纪国法的漠视。然而,在被移交检察机关后,他又主动交代大部分贪污和受贿问题,呈现出自首情节 。这一转变,一方面或许是意识到法律威严不可抗拒,逃避只是徒劳;另一方面也为司法审判量刑提供重要考量因素。最终,法庭鉴于其自首、认罪悔罪以及大部分犯罪所得财物已追缴到案等情节,依法对其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 。

王彦博案绝非孤立事件,而是我国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秉持 “打虎拍蝇猎狐” 的坚定决心,对腐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无论是身居高位的 “大老虎”,还是基层的 “小苍蝇”,只要触碰法律红线,都被依法查处。这是在向全社会宣告,腐败没有藏身之地,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手段多隐蔽,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警醒,坚守廉洁底线。将党纪国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否则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沦为阶下囚,成为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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