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大数据,警方发现男子与3400名女性添加好友,进而发现其犯罪行为

总幻尽头 2022-12-15 13:23:18

检察机关通过整理公安“性侵类行政处罚案件”大数据,发现男子与3400名女性添加好友,进而发现其强奸、猥亵犯罪。12月12日,浙江宁波,象山县检察院公开一起通过依托办案数据共享,发现的性侵犯罪。检察机关通过收集近三年公安机关处置的性侵类行政处罚案件,通过筛选发现3条可疑信息,最终发现了男子韩某行政处罚案。公安处罚信息显示,去年3月有女性报案称,有人能通过网络骗取自己裸照,并以公布裸照相威胁,逼迫自己与之发生关系。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嫌疑人为男子韩某。但因为韩某还只是处于网上威胁,双方并未见面,公安机关认定情节轻微,最终对韩某作出行政拘留4日处罚。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发现韩某骗取异性裸照数人,很可能存在多起胁迫发生关系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有得逞的可能。于是经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决定进一步调查。通过勘验手机等电子设备、调取开房记录、核查资金往来情况等,警方发现了新情况。发现韩某微信中有3400余名通过社交软件添加的女性好友,且手机存有大量女性裸照和视频。并通过勘查韩某手机信息,又发现4名被害女性。如此多证据下,韩某最终承认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还有5名受害人。最终确定受害人10人,其中2人系未成年人。最终以强奸罪和猥亵罪对韩某提起公诉。​1、本案是一起通过大数据赋能,挖掘出的犯罪。通过梳理,发现韩某多次因为涉及“性”被行政处罚,敏锐的发现其可能存在严重犯罪。2、之所以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没有认定韩某刑事犯罪,这是基于对“强奸罪”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已经“着手”的分歧:公安机关认为的“着手”是实施性侵的行为,故而认为韩某仅仅是网络威胁尚不构成强奸的“着手”。检察机关则认为,强奸罪不能单纯的以实施“性侵”为着手,包括暴力、胁迫的手段过程,都属于“着手”。事实上,根据《刑法》对于犯罪的未遂的定义来看,未遂犯真的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为主观意志外因素,导致未能得逞。结合《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看: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暴力可以是当场作出,胁迫则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比如行为人以电话方式恐吓被害人伤害其性命,逼迫发生关系等。那么行为人发送威胁恐吓信息的行为本身就应该是“着手”实施的过程行为。并不是实施“性侵”这一行为,才叫“着手”。所以,韩某以公开裸照威胁,这个情节就是实施胁迫的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只不过他的威胁并没有使得被害人屈服,这是他主观之外因素。且韩某次数众多,受害人众多,应认定韩某构成强奸(未遂)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韩某强奸未遂,但涉及人数众多,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通过网络手段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也构成猥亵罪。我们通常的观念中,猥亵必须是实实在在的触碰到受害人的身体。但是随着网络发展,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非接触时,对儿童实施猥亵。最高检指导意见指出,通过网络以引诱、胁迫等手段,逼迫儿童作出一些自我猥亵的行为,视同猥亵犯罪。同样的,以胁迫的时段威胁成年人作出自我猥亵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强制猥亵,涉嫌犯罪。《刑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最后,大数据时代,一个人干了什么,是逃不过数据的分析的,告诫一些人,不要试图侥幸。同时也提醒一些人,网络交友要谨慎,不要随意暴露自己的隐私,以免成为不法之徒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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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2-12-15 17:45

    那么容易被骗?

总幻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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