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洛川交警“掘地三尺”破获电动车肇事逃逸案

陕西警方 2024-12-10 10:22:19

    2024年11月24日18时09分,延安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大队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洛川县工行十字路口处,一辆二轮电动车撞倒行人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拨打120安排伤者就医,并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经调取监控视频,走访调查,民警初步了解到肇事者是一名戴眼镜的青年男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事故后驾车向金苹果大道方向驶去,但对于肇事车的车牌号、肇事者的外貌特征、最终的行驶路线一无所知。事故地点位于县城繁华街道,附近商铺林立,流动人口众多,二轮电动车数量也大,在这茫茫人海车海中,要找到肇事者犹如大海捞针。#延安头条#      面对重重困难,办案民警及时理清侦破思路,通过调取大量的监控录像,摸排走访,还原了事发经过:2024年11月24日18时06分许,一名男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洛川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商银行十字处时,与公路上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该男子驾驶二轮电动车逃逸。为躲避追查,在逃逸过程中不断迂回绕路,从大路岔进小路,又从小路拐进小巷子,企图混淆民警的侦查视线,给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系数。经过各种“花式表演”,肇事逃逸者自以为逃离了警方视线,松懈下来后,最后返回了雅苑小区的家中。殊不知,民警此时正在步步紧跟,缩小侦查范围,最终于12月6日将肇事逃逸者朱某在其家中抓获。经询问,朱某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歉意和忏悔。目前,该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交警提示:肇事逃逸负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事故逃逸者必负全责,情节严重还将受到交通肇事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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