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均文
“法官,我们不是不想配合,可是这个出入口一旦恢复通行,我们每天都要损失2000多元的停车费,这实在是难以接受啊!”某经贸公司的行政经理向上门送达执行文书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倾诉苦衷。
该起纠纷源于一条东北至西南走向的狭长通道,该通道位于原告王某经营的“某大院”商业项目东侧出入口与被告长春某贸易公司经营的某城市综合体之间。该通道的土地使用权由长春某经贸公司经出让购得,任何车辆若要从王某商业项目东侧出入口进出,都必须经过这条争议通道,才能与主干道相连通。
王某经营的商业项目东侧出入口原本被围栏封闭,围栏内是城市综合体已取得收费资质的停车场,该城市综合体由经贸公司经营多年,日均停车收入为4000余元。停车场的入口道闸设在主干道路旁;围栏外原为空置的“大院”,因东出入口距离主干道仅五十余米,为便于车辆通行,“某大院”开始运营后,该出入口便被启用。
经贸公司认为,部分车辆从城市综合体停车场入口道闸进入,经“某大院”东侧出入口离开,逃避缴纳停车费。双方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经贸公司采取了在该入口处停放车辆并设置水泥墩的方式,以阻止车辆通行。王某主张其有在此通道上通行的地役权,要求经贸公司排除妨害,并将其诉至法院。经二审终审,法院判决经贸公司立即移除设置在该出入口前的障碍物,不得阻碍通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确认。现场除了停放着一辆小型轿车外,还摆放了几个水泥墩,并堆积了大量的积雪,但均为可移动的障碍物。
办案人员随即上门送达了限期移除障碍物的通知,并与被执行人经贸公司的行政经理进行了约谈。该经理表示,自从此处开设出入口以来,城市综合体平均每天的停车费损失约为2000元,一年就是70余万元的损失,不得不封堵出入口。办案人员在表示理解的同时指出,王某经营的商业项目若无法通过该通道进出,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经贸公司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经贸公司放置的均为可移动的障碍物,并未完全封闭,具备随时移除的条件,办案人员限令其在五个工作日内自行履行完毕,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经贸公司承担。在听取了办案人员的劝导后,经贸公司在五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自行移除了障碍物,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尽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但此出入口的停车逃费问题依然存在,双方对于该出入口的后续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开展执行后的和解工作,为双方提供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契机。在办案人化解矛盾的过程中,王某为表诚意,同意暂停争议出入库口的使用,而经贸公司也派遣了安保人员来引导车辆,为双方的合作营造了融洽的商谈氛围。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已初步达成了解决停车收费问题的合作意向。
本案中,绿园法院在成功执结难案的同时,实际化解了双方矛盾,为双方当事人营造了友邻和睦、共商共建的良好营商环境。后续,绿园法院将持续发扬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贯彻“执行完毕即矛盾清零”的执行要旨,将司法职能延伸至纠纷化解的“最后一公里”,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