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余华英被贵阳中院执行死刑,这名拐卖了17名儿童的人贩子终于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算是给被害人一个迟到的交待和慰藉。
然而,这不意味着拐卖儿童的行为在国内销声匿迹,依然有不少父母在找寻自己的孩子。想让这样的人间悲剧不再发生,除了加强技术侦查外,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如通过严格的法律条款震慑人贩子,让他们不敢犯罪。

2025年的全国两会正在召开,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正好带来了与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的建议。
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准备在今年提交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完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的议案》,就当下《刑法》中存在的与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有关的争议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我们来看看她提的建议并分析一下是否有道理。

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列入“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的特别犯罪类型。要理解这个建议就得先知晓我国刑事法律体系里的追诉制度。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诉了。具体而言,法定最高刑为5年,时效为5年;最高刑为5-10年,时效为10年;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时效为15年;最高刑为无期或死刑的,时效为20年,如果超过20年 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最高检核准。

怎么理解呢?比如,张三2019年存在盗窃行为,金额不高,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2025年被发现,检察机关不再对张三的盗窃罪予以追诉。
注意,这里的5年不是指发现犯罪行为并立案后5年没有破案,而是根本不知道张三在2019年偷了东西,直到5年后才发现。
现有法律制度里只规定法定最高刑是无期或死刑的才能在最高检核准后继续追诉。换言之,不论什么罪名,只要法定最高刑在无期徒刑以下,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进行刑事处理了。

《刑法》第240条是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根据情节分三档量刑,分别是:5-10年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结合刑事诉讼时效制度可知,如果一位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员不存在加重量刑情节,那么其面临的最高刑期,也就是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只要拐卖行为在15年内不被发现,那么即便未来暴露了也能免予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拐卖存在加重情形,那么即便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期,也能在最高检核准追诉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也就是说只有相对“轻”一些的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存在因超过追诉时效而绝不能被追究责任的可能。这一点不要搞错了。

不过 ,这给了部分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
拐卖儿童对家庭的伤害是非常大的,犯罪造成的影响比绝大部分罪行都长,而且极有可能是一辈子的事情。基于这一现实,是否可以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给予特别规定呢?
李紫微代表提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列入“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的特别犯罪类型。
前面说过,现在的追诉时效不考虑具体罪名,只看法定最高刑,使得部分吃进第一档量刑的拐卖类犯罪者只要在15年内没被发现就必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李紫微的建议落实了,那么这个“漏洞”便被堵住了,不管法定最高刑是什么、也不管多少年后发现罪行,只要触犯该罪名就能提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在我看来这条建议是值得相关部门深入研究的,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纳入到我国刑事法律体系里。
如此一来,不仅能够起到震慑违法犯罪者的作用,而且能给深受人贩子侵害的被害人交待。
此外,李紫微还建议提高拐骗儿童罪的量刑尺度或取消该罪、并入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买卖同罪”,即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承担与拐卖者一样的法律责任。

修订法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考虑的事情很多,得从长计议,也许人大代表提的建议不会立马落实。但我相信提了总比不提好,至少让有关部门了解群众的心声,为之后的修法营造积极的氛围。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关注、点赞,您的支持是对原创最好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