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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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推进中,法律文书送达至关重要,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案件进展与自身权利义务。若法律文书未能准确、及时送达当事人,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错失参与诉讼、维护权益的时机。
如果法院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后直接公告送达,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最高院在《杜强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遵循法定方式和程序。送达方式多样,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邮寄送达是常见方式之一,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方可采用公告送达 。
周军律师提醒,若当事人遭遇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直接公告送达,致使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应积极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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