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东满怀着憧憬与希冀,踏入了 A 公司的大门,然而,仅仅工作了三天,他便收到了一条犹如晴天霹雳般的微信消息——“你不用来上班了。”更令人惊愕的是,他很快发现公司竟然已经如幽灵般悄然注销……那么,小东能否讨回这三天的血汗钱呢?近日,同安法院公布了一起令人瞩目的案件。2024 年 8 月,A 公司如一颗璀璨的星辰,发布了招聘信息,小东如一颗被吸引的流星,顺利通过面试,于 8 月 14 日正式入职。然而,8 月 16 日的夜晚,公司却如一盆冰冷刺骨的水,无情地泼向小东,通知他:“不用来上班了。”在此期间,A 公司犹如一个吝啬的守财奴,既没有和小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其发放一分一毫的工资。
短短七天之后,小东惊愕地发现,A 公司已如一阵轻烟般办理了注销登记。小东忍无可忍,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王某、张某支付工资 689 元及违法辞退赔偿金 7000 元。面对小东的起诉,公司股东王某、张某却如狡猾的狐狸,辩称:“前三天只是培训,主要是考察他的工作能力,但他没达到要求,所以才让他离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件中,小东犹如一颗螺丝钉,按照 A 公司的精密安排,在公司指定的地点默默工作,工作内容如同一台精准运行的机器,完全由公司掌控,这一切都符合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因此,法院庄重地认定,小东与 A 公司之间在 2024 年 8 月 14 日至 8 月 16 日期间,已然形成了紧密的劳动关系,公司理应支付小东那犹如金子般珍贵的三天工资,共计 689 元。关于赔偿金,A 公司犹如一个无理取闹的顽童,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曾与小东约定好他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以及小东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就如此草率地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辞退行为。
公司必须支付那如同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5000 元。根据规定,“公司如同一个逃兵,未经清算便匆匆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如同一个无头苍蝇般无法进行清算,此时,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义正言辞地予以支持”。王某、张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就如同公司的顶梁柱,应当对公司注销前那犹如泰山般沉重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做出了那犹如明镜高悬般公正的判决:王某、张某应向小东支付工资 689 元、违法辞退赔偿金 5000 元,同时驳回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