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太冤了!”一大爷制作的腊肠放在自家院内晾晒,前后两次均不翼而飞。大爷为了教训小偷,第三次制作腊肠时加入了老鼠药,不料闹出了人命。警察找来时,大爷委屈表示:是他自己偷吃的!(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一个静谧的小村庄里,生活着一位勤劳朴实的王大爷。这个村庄每到腊月,家家户户都会制作腊肠,晾晒在院子里,准备过年一家团聚时享用。王大爷的手艺特别好,他制作的腊肠口感鲜美,香气四溢,因此十里八村的人都知道他的大名,甚至有人出钱请王大爷制作。春节前夕,王大爷又去市场,专门买来当地土猪肉和新鲜肠子,加入各种酱料,制作成美味的腊肠,晒在自家院子里,等待时间给他酿成美味。王大爷每天都会守在院子里,看着腊肠慢慢晒好,闻着腊肠散发出的越来越浓的香味,王大爷心里高兴极了,他脑海里已经想象出孩子们过年回家围坐在餐桌前,一起品尝美味的情景。但是,就在腊肠即将晒好时,让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觉睡醒后,院子里的腊肠竟不见了踪影。王大爷又急又气,他怀疑是周围村里好吃懒做的家伙所为,但是院子里没有监控,所以他找不到证据,不知道是何人所为。他只能在心里默默地诅咒那个偷腊肠的人。过了几天,王大爷再次买来材料,精心制作后再次晾晒。这次,他一有空就会回家看着腊肠,以防再次被偷。但是,人不可能24小时看着,结果,悲剧再次发生,腊肠又消失了。这一下把王大爷气得暴跳如雷。他想报案,但是又觉得腊肠不值几个钱,太小题大做了,警察不会管,就没有报案。但是,王大爷还是咽不下这口气,觉得这个小偷太欺负人了,于是,他决定要报复一下这个小偷,出口恶气。王大爷再次去大集上买来老鼠药和制作腊肠的材料,将老鼠药和腊肠搅拌均匀后,再次晾晒在院子里。他心想,小偷如果再来偷腊肠,就会中毒,但他只是想给小偷一个教训,并不是想要人性命,所以只放了一点点老鼠药。几天后,王大爷隔壁村子里传出了噩耗,男子李某竟然中毒身亡了,原因就是吃了有毒的腊肠。人命关天,警方马上展开调查,很快就找到了王大爷家。原来,李某有一个和她一样,爱占小便宜的老婆,李某第一次将腊肠偷回家后,给老婆说了来源。老婆觉得有这样的好事,于是盯上了王大爷,一有腊肠就赶紧偷回家。这次,因为李某的妻子做好饭后,刚好有事出去了,没有来得及享用美食,要不然,丧命的就不止李某一人了。警察向王大爷说明了来意,王大爷瞬间吓得脸白腿软,心里十分害怕,便不敢隐瞒,将事情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警方。警方一脸凝重的高诉王大爷,他犯罪了,但此时的王大爷并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一脸无辜的表示,自己的腊肠放在自家院子里,小偷自己来偷才送的命,又不是他主动害人的。1、法不容情,出现这样的悲剧,王大爷免不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王大爷可能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中,王大爷的腊肠丢了两次,再一再二不再三,这事谁心里都不舒服,但完全可以合法维权。然而,王大爷竟然买了老鼠药加到腊肠里面,王大爷主观上知道这个腊肠小偷会来继续偷,也知道自己家人不会食用,最后果然被偷走,该行为已经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果然,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大爷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王大爷肯定很委屈,小偷偷了两次,最后自己就是报复一下,却构成了犯罪。这也告诫我们,法治社会中,一定要合法维权,及时寻求警察的帮助。2、李某和妻子偷盗腊肠已经构成违法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案例中,第一次是李某偷的,该腊肠的金额如果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那就只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腊肠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那就构成盗窃罪。如果涉案标准达到盗窃罪的标准,李某和妻子还将面临刑事处罚,性质可就不一样了。3、最后,王大爷的事件也提醒我们,虽然有时候我们会因为气愤或者其他原因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和安全。我们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后悔的事情。(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