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以“套路贷”为代表的贷款诈骗形式不断变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在相关部门的持续高压打击下,传统“套路贷”已经销声匿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借款平台,对“套路贷”进行包装,让其出现死灰复燃之势。2024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开展变相高息“现金贷”、“套路贷”等问题自查整改的通知》指出,一些平台涉嫌从事高息“现金贷”、“套路贷”、收取“砍头息”等被金融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业务,要防范高息“现金贷”、“套路贷”、收取“砍头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从地方上看,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套路贷”犯罪案件反映出,“套路贷”的变体在互联网不断“迭代升级”,继续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贷款及信用卡催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金融领域催收乱象频发,不当催收行为与“反催收”黑灰产业并存。网络“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更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发挥全社会合力,加大打击网络“套路贷”力度,拔出毒瘤。网络“套路贷”作为新型犯罪,涉及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罪名的掌握还不够成熟,加之该类案件多与涉黑恶犯罪相关联,使得行为性质复杂,定性存在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防、打击难度大。线上“套路贷”相比线下“套路贷”,行为隐蔽性更强,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侦查难。被套路却不自知,或者被套路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成功立案。二是部分存在畏难意识。受害人因举证难、面子等原因,维权存在畏难情绪;网络“套路贷”涉及人员多、覆盖面广、跨省甚至跨国,监管部门人手不够、软硬件设施跟不上,导致在线索核查立案侦破等相关工作中畏难;一些基层组织、相关证人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在工作配合上畏难。三是合力凝聚不足。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金融协会之间协作打击机制仍需完善;一些执法人员对网络“套路贷”犯罪的特点、规律和打击方法分析不够、认识不深,把网络“套路贷”与高利贷、高利转贷等行为混淆,对网络“套路贷”的危害程度认识轻化,影响到打击合力的发挥。四是网络治理不力。犯罪分子能够顺利实施犯罪行为,得益于所依托使用的网络平台、APP、支付工具提供的方便之门。目前对网络不规范行为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倾向,治标不治本,网络失范失管现象仍存在。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打击网络“套路贷”,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要拧紧思想发条、绷紧责任之弦。一是相关主管部门对网贷乱象和线上“套路贷”引起重视,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压缩犯罪势力生存余地,使其无可乘之机。二是加强对网络“套路贷”的各种变体、犯罪手法的关注研究和警惕防范,强化法律政策支撑保障。三是广泛开展防范打击网络“套路贷”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帮助易受害群体强化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凝聚打击合力,构建打防体系。一是对群众举报或有关单位移送的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要高度重视,迅速审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全力侦破挽损。二是公安机关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刑侦、网安等多警种联合预警打击机制,确保侦破所需的人财物力量、软硬件设施、工作机制到位。三是准确把握网络“套路贷”犯罪特点实施精准打击。加强对人员流、资金流、信息流、通讯流的摸排分析和有力查控,全面查清犯罪团伙分工和利益链,实施全链条打击。强化多地、多部门联动战役、统一收网,确保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四是对网络“套路贷”犯罪手段恶劣、气焰嚣张、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裁判中要依法从严惩处,予以有力司法打击。要拓宽线索渠道,强化系统治理。广泛收集线索,鼓励群众特别是受害人提供线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套路贷”行为的甄别,发现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坚持源头治理,打防结合。深入研判深层次问题,找到源头症结,加强“打防管控”。要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强化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要加强互联网管理,从源头上铲除网络“套路贷”的滋生土壤。对网络平台、APP、支付工具的建立、设计、准入和使用加强管控,截断“套路贷”的网络实施路径。压实网络公司主体责任,强化互联网行业领域深度治理,形成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柳乐安(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盖 峰|联系电话:(010)67550827 | 电子信箱:pinglun@rmfyb.cn
可以用钓鱼取证法来取证啊,难道对这种违法的事还没有办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