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西省娄烦县的孙某,请自己的师弟尉某一同到县城的一家饭店吃饭。孙某和尉某年轻的时候同为一家丧葬公司的员工,并且在公司成立初期就跟公司老板拜师学艺,如今均已62岁。
虽然是师兄弟的聚餐,但这顿饭并不是给两人叙旧的,而是给尉某的一场鸿门宴。他们两人在年轻的时候就分道扬镳,孙某因为观念比较传统,所以跟随自己的师傅规规矩矩的从事着丧葬生意,而尉某的野心比较大,他不满师傅的不懂变通,毅然决然离开了师傅。
单干的他,懂得创新,善于营销,很快就吸引了一批客户。随着他生意的日益壮大,他开始想要垄断整个县城的丧葬生意,便不断地拉拢原属于师傅和师弟孙某的客户,最终导致孙某的生意一直平平淡淡,难有起色。
生意红火的尉某赚了钱,干脆就在市区买了房,很少回来。而这次孙某邀请师兄尉某前来,除了因为这旧恨,还因为一个女子产生的新仇。
两人见面之后,刚开始都客客气气,寒暄着双方的身体和生活。然后又怀念起往昔一起学技术学经验的年轻岁月。酒过三巡之后,两人都有点晕晕乎乎了,孙某才开始进入正题,他开始数落起尉某曾经的不义,把自己的生意逼的惨淡不已。
接着更是指出,现在大家都老了,尉某却还要跟自己争女人。当尉某听到商某名字的时候,也是非常气愤。他觉得认识一个卖淫女,哪还分什么先来后到。言语不和的两人渐渐发展成推搡,推搡着推搡着就打起来了。周围食客一看两个老大爷打起来,赶紧上前阻拦。
还是岁月不饶人,两个老大爷哪有年轻人力气大,很快被几个年轻人架开了。出了饭店门,孙某气的依旧对尉某骂骂咧咧,尉某则是生意做的大,大场面见多了,一副傲慢的样子,完全不屑于跟孙某争吵。在孙某的威胁声中大摇大摆的走了。
孙某往反方向离开,结果越想越气,于是在小巷子里找了把铁锹,朝着尉某离开的方向追求。因为小县城不大,尉某很快就走出了闹市区,走在乡间小道的他决定在路边等辆出租。这时孙某拿着铁锹追了过来,没等尉某反应就一下把尉某呼翻在地。
他们所说的卖淫女,是指32岁的商某。商某能认识两人,也纯属巧合。一年前,孙某外出出差的时候,在其他县城谈完生意,心情愉悦的他决定找个地方放松一下,在出租车司机的推荐下,他来到了商某卖淫的地方。商某并非是娱乐会所那种小姐,而是自己单干的“楼凤”。
孙某在接受商某服务的时候,觉得非常放松,不知不觉就跟她抱怨起生意和生活上的烦心事。而商某则是温柔的劝导他,让他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温暖。结束后,孙某极力请求商某能跟自己走,并表示自己愿意包养商某。
商某渐渐动心,就跟孙某来到了娄烦县生活。孙某给她租了房子,偶尔会来抽空陪她。可是久了以后,商某还是会觉得无聊寂寞,她便重操旧业,在孙某给她租的出租屋中进行招嫖。起初孙某对此很是不满,但商某的坚定让他妥协。
而尉某,因为家乡的客户有事找他,使他不得不从市区回来县城几天。客户跟尉某吃完饭,向尉某推荐了商某的地址,表示商某的服务非常贴心。
尉某一脸严肃,义正言辞的表示自己一大把年纪了,哪里还会去搞这些乱七八糟的,说着便把写有地址的卡片扔进了桌边垃圾筐。客户看到尉某正派的举动,虽然自己脸上一副尴尬的笑容,但心里却对如此正直的尉某赞叹不已,觉得自己这生意是找对人了。
饭局结束后,大家在饭店门口各自散去。尉某一路小跑返回饭店,从刚才的垃圾桶捡出写有地址的纸片,打车前往商某的住处。
商某的贴心不单是对孙某,她为了自己的生意,实际上对所有嫖客都是一样的温柔。尉某不愧是跟孙某师出同门,仅一次,他也沦陷在商某的温柔中。只是不同的是,纵横生意场的尉某,不断的跟商某“画饼”去找商某,却不给她任何钱财。
时间久了,商某从尉某这不但捞不到半分好处,还使得自己的其他客户都要“黄了”。忍无可忍的商某,在见到孙某后,跟孙某哭诉了尉某的行为。没想到孙某居然认识尉某,两人还有积累了已久的恩怨。于是孙某决定帮商某出头,也好提高在商某心中的地位。
将尉某打晕的孙某,立马电话联系商某赶往现场。商某到达现场后,孙某问要怎么处置昏迷的尉某。商某觉得尉某已经知道了孙某找他是因为自己,那等尉某醒后肯定会找自己麻烦,如果孙某就此杀了尉某,未来没了尉某这个麻烦,杀人犯也是孙某,与自己无关。
经过一番仔细的思考,商某面露狠色,示意孙某直接做掉尉某。孙某刚开始有些犹豫,但他不想在自己看中的女人面前丢脸,随即对着尉某的脑袋进行敲打,等尉某断了气,两人把他埋在了路边树林里。
为了使孙某不拖累自己,商某劝孙某尽快离开家乡。随着尉某的失踪被报案,在失踪前跟他吃饭的孙某成为了警方怀疑的对象,经过严密的追查,最终在陕西抓获了孙某。
【以案释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孙某实施杀害了自己的师兄尉某,无疑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并且在杀人后还埋尸潜逃,定将受到法律的重判。
那么商某,对孙某杀人行为进行了命令,但并未参与杀人过程,事后帮忙埋尸,并协助孙某潜逃,那么她的罪行是什么呢?
根据法律规定,以劝说、授意无犯罪意图的人杀人的属于是教唆犯,应与杀人者按故意杀人罪共犯处理。
本案中的孙某在拍晕尉某后,并没有杀害他的打算,只是打算教训一下他。所以孙某及时联系了商某到达现场,询问她的想法。在商某的指使下,孙某才进行了犯罪行为,因此商某属于是孙某故意杀人的共犯,两人都要面临法律严肃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