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谅解,如何缓刑?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4-01-23 10:34:06

综合整理自: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苏乙经营一家商铺,因物业管理问题对物业公司心生不满。2022年6月某日,苏乙到物业办公室,称物业工作人员张丙与另外一家商铺老板关系“不一般”,并对张丙本人实施言语侮辱。后张丙将此事告知其丈夫郭甲。次日下午,郭甲到苏乙经营的商铺,质问其言语侮辱张丙一事,并拨打电话报警,双方发生争吵。苏乙用脚蹬踹郭甲,后二人相互厮打,致苏乙肋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构成二处轻伤二级,致郭甲轻微伤。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郭甲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郭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郭甲以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时被害人先动手,其属于正当防卫,愿意积极赔偿,但被害人提出56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其无力承担,一审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被害人苏乙二审当庭自认其经济损失约5000元,其身负两处轻伤,不接受赔偿、不予谅解,要求二审从重判处。

日照市检察院就本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于二审当庭发表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或降低刑期的意见。日照中院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以上诉人郭甲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笔者观点

被害人是否接受赔偿、是否表示谅解,系法院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之一,但并非缓刑适用中的决定性因素。我国刑法并未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法院量刑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法律后果,考虑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上诉人郭甲在案发后多次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且在被害人拒不接受的情况下将超出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款到公证机构办理提存,足以体现出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考虑本案上诉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悔罪并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结合本案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二审决定对上诉人郭甲的量刑予以调整,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院可以基于上述原因考虑给予被告人缓刑,但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会因此而抹去,也依然需要对此付出代价。所以一时冲动要不得,用法律的武器解决问题才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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