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德国会诞生希特勒?在纳粹之前,德国早已成了独裁的摇篮

东叔看过去 2024-02-13 06:57:56

希特勒作为纳粹德国的缔造者,在展露政治天赋的过程中,快速的一步步掌控了德国的权力。希特勒之所以能快速的成为德国民族共同体的元首,既是因为其自身独特的人格魅力,也离不开此前德国魏玛宪法的一系列漏洞。

正如孟德斯鸠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所说的那样:“在社会制度刚刚产生出来时,共和国的首脑们就缔造了共和国的制度,而后来,共和国的制度造成了共和国的首脑。”

可以说,魏玛宪法的制定离不开当初德国两党的领袖以及首任总统艾伯特。但也正是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在后来的实践过程中造就了希特勒的上台。

在风雨中制定的宪法终有漏洞

要明白魏玛宪法,首先应该了解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是在德意志第二帝国瓦解后的继任者。当时由于帝国在一战的糟糕表现,整个德国陷入了动荡当中。

德皇糟糕的统治引起了整个社会的不满,社会民主党和独立社会民主党在这个时候发动了革命,史称“十一月革命”。

这场突如其来的革命很快席卷了德国,摇摇欲坠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很快就被推翻了。

魏玛共和国的行政区划

取而代之的是两个党派组成的联合政府。在一番腥风血雨的斗争当中,两党最终达成了妥协,德国的国会大选如期而至。德国终于要进入议会民主制制。

随着国会的召开,魏玛共和国应运而生。随共和国诞生的还有德国的第一部宪法——《魏玛宪法》。

这部宪法在当时算得上非常的完备。威廉·夏伊勒评价《魏玛宪法》:“结构之严密几乎到了完善的程度,55其中不乏设想巧妙、令人钦佩的条文,看来似乎足以保证一种几乎完善无疵的民主制度的实行。”

但是,魏玛宪法的漏洞也不少。最让人诟病的就是其关于总统权力的规定。

当初宪法的制定者深切的感受到制定法律的不易,国会里的斗争非常激烈,因为他们在宪法当中赋予了总统较大的权力,这个设定本是为了防止国会斗争,可在后来的实践证明,魏玛宪法给予总统的权力实在过大,权力并没有很好的达成制衡。

魏玛宪法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总统多次使用宪法当中第25条以及48条的权力。

魏玛宪法第25条明确的记载:总统可以解散国会,但不能使用相同的理由。必须在解散国会六十日之内,进行新的国会选举。

而48条则规定:各州如果不服从联邦,不履行宪法义务时, 总统有权使用武力,迫使其遵守宪法;如果帝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亡,联邦总统可以采取措施恢复秩序,必要时可进行武力干预。为此, 可能会暂时撤销全部或部分基本权利。

这两条规定给了总统非常大的权力,甚至有学者认为,魏玛共和国的总统权力甚于德意志德国的德皇。这并非空穴来风,在魏玛共和国的历史上,两任总统曾多次使用这两条法律。

比如第一任总统艾伯特,刚上任时魏玛共和国还非常的动荡,右翼分子称其是“卖国贼”,艾伯特只能通过一系列政策来稳定局势,因此在他任期内,他频繁地使用紧急条例,他在不少于136个情况下使用了这一权力。

魏玛共和国首任总统艾伯特

尤其是在1922到1924的经济危机时期,艾伯特不仅用48条法律强行解散图林根和萨克森两省的工会,还出动军队镇压这些地方的混乱。1920年鲁尔危机,艾伯特也是果断动用48条法令使用宪法的紧急条例来支持自己的军事镇压。

要知道,48条法令里规定如果总统宣布采取紧急条例,那宪法当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是会短暂失效的,这就给总统独裁埋下了祸根。

比如艾伯特曾经以国家安全为由,宣布紧急条例生效,查禁煽动暴力的报刊或出版物,宣布“言论与新闻自由”暂时失效。这种情况也为后来希特勒的书信检查制度埋下了伏笔。

不过,综合来看,艾伯特作为魏玛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统,其在行使总统权力的形式上并没有什么不妥,他确实是在宪法规定下行事,而且也确实是在带领德国应对各种危机。

但在艾伯特之后,继任者兴登堡多次使用紧急条例的理由便不那么充分了——很多时候,仅仅是为了自己的权力不受干涉。

兴登堡扩大总统权,德国已成独裁沃土

兴登堡继任魏玛共和国总统后建立了总体内阁制。

在1930年到1932年,光总统颁布的紧急法令就达到105次。而同时期国会通过的法令仅有135次。总统颁布的紧急法令快赶上国会颁布的法令,足见总统的权力正在超过国会,个人的独裁正在酝酿。

魏玛共和国第二任总统兴登堡

尤其是1932年,魏玛共和国国会的开会次数仅有13次,随着总统不断频繁的使用紧急条例,国会的开会次数也不断减少。

显然,魏玛共和国的民主正在总统偌大的权力之下逐渐瓦解。当时政府总理布吕宁在其回忆录中也说:“国家元首获得的实权比过去的皇帝还要大。”

在1932年之后,兴登堡作为总统,几乎代行了国会的职能,大部分的法令都由总统发出。魏玛宪法的漏洞越来越明显。

就像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权力只能用来限制权力。

如果权力得不到有力的制衡和约束,那独裁便会产生。魏玛宪法里赋予总统非常大的权力,但却不像美国一样,有着相当的手段来约束总统的权力。

魏玛宪法规定连立法的国会总统都可以解散,这便导致国会不能约束总统,而总统的紧急条例又给了总统剥夺其他人或机构权力的权力,因此其他的权力并不能很好的制衡总统的权力,失去了制衡的总统权力,必然会成为独裁的沃土。

后来,希特勒凭借自己出色的口才登上总理之位也是兴登堡使用总统紧急法令强行让希特勒当上总理。

倘若按照正常国会的程序,希特勒并没有拿到足够的票数以登上总理的位置。魏玛宪法的48条给兴登堡权力直接任命希特勒为总理,这便是希特勒上台统治的第一步。

足见,魏玛宪法与希特勒的执政脱不开干系。而且后来的历史也证明,年迈的兴登堡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约束希特勒,野心勃勃的希特勒很快就建议兴登堡使用48条紧急条例出台《保护人民和国家》紧急法令,废除了魏玛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

此后,希特勒开始大肆逮捕审问左翼政治家。他借助纳粹党在国会中的优势,拉拢中央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了《授权法》。

希特勒在吹嘘授权法的必要性

这个法律从根本上破坏了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基石,因为它把立法权给到了总统手下的政府,国会名存实亡。

后来,希特勒通过《授权法》给予的权力,不断加强集权统治,在所谓合法的框架下,逐步确立了纳粹的独裁统治。

可以说,希特勒能够走上德国的权力中心,离不开魏玛宪法的漏洞。

但就当时魏玛共和国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来看,其法律的设置有其合理之处,倘若不给总统紧急条例的设定,恐怕共和国也不能维持下去。

但权力没有得到该有的约束,迟早会爆发独裁统治。从某种程度上看,希特勒的上台和独裁统治是必然的。

虽然希特勒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但显然,魏玛共和国的法律漏洞给了他机会,为他后来推行一系列的独裁铺平了道路。

这也能说明,为什么希特勒能够如此快的把德国改造成一个专制独裁的国家,魏玛共和国留下的种种遗憾,终究成了希特勒独裁的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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