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桑代克的猹
编辑|桑代克的猹
国家独立与法律同统一众所周知,从欧洲国家政权演进的角度来看,德国是一个非常后进的国家。荷兰在16世纪建立起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英国在17世纪首开了君主立宪的先河;法国在18世纪作出了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尝试。

而在德意志的土地上,直到19世纪中叶,还未曾出现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有的只是数十个各自为政的邦国,各邦有自己独立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整个德意志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那么德意志又是通过何种方式,在短短数十年间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法律统一呢?
维也纳会议与德意志人的呼声拿破仑兵败滑铁卢之后,拿破仑在德国的宗主统治也随之结束,德意志地区的一个历史问题又浮出水面,是成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还是德意志邦联,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四个反法同盟的胜利国的态度,它们是俄国、英国、奥地利和普鲁士。
而且,由于法国外交部长塔列朗公爵在政治方面的老谋深算,法国在战败后很快又重获欧洲大国的地位,使得法国的态度对德意志地区的未来同样影响重大。在主要由俄国、英国、法国、普鲁士和奥地利五大国组成的维也纳会议中。

各大国尤其是奥地利首相梅特涅,将成立一个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看成对欧洲和平的巨大威胁。事实上,从欧洲列强的政治目的考虑,在欧洲的心脏建立一个强大和令人敬畏的帝国显然不是欧洲列强的利益所在。
英国、奥地利、普鲁士和俄国早在反对拿破仑的战争中就达成了一致意见,要在战后恢复欧洲的均势并用条约保证之。从合法性、复旧性和诸侯们的团结等基本原则出发,各国政府致力于把欧洲各国相互间的关系置于对所有参加国均有约束力的法律基础之上。
在这方面所有能拿历史的统治权作为依据的政府均是合法的政府。如这些政府已被拿破仑颠覆,则需恢复之,并通过条约确定其占有权并相互声援,共同反对每一个捣乱的人,维护所谓的“欧洲均势” 。

而正是因为波旁王朝在法国的复辟,战败的法国最终也能以一个大国的身份参加到维也纳会议中来。维也纳会议的召开在欧洲重建了自1792年失去了的政治均衡,而这种政治均衡也涉及德意志的两个大邦---普鲁士和奥地利。
前者拥有莱茵省和威斯特伐利亚;后者则拥有蒂洛、萨尔茨堡、东南和南部伦巴第等区域。尽管德意志地区在政治上依然维持着分裂,但是德意志人民对此却发出了自己的呼声。一大批书籍和宣传册——其中一部分是匿名的发出了“人民的声音”提出了“德意志的要求”,并要求一个“日耳曼人全新的共同的未来”。

同时这种德意志自由的论战也以反对欧洲列强的统治为纲领。在自由、平等和自决的旗帜下逐渐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和在那些曾经的法占区和莱茵联盟地区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要求成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和民族的代表制度。
在法国大革命中产生并得以广泛传播的民族国家的思想。在德国人的心中以及在德国的报刊新闻中产生着巨大而又持久的影响。国家政治统一和德意志人民自由的呼声在精神领域的代表,是一大批文学家和诗人们的作品。
德国政治评论员、出版商、作家克劳斯·梅纳特说:“威廉·狄尔泰和荷曼·诺尔所提出的‘深度的自觉和自知’,我们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启蒙思想、古典主义思想和浪漫主义思想,直接影响了德国的各种运动。

自从18世纪中叶开始,德国人已经超越了以前的自身并对自己的历史任务了然于心。康德的学生,狂飙突进运动的主力约·格特里普·赫尔德提出了一个人民组织机构和功能的架构,而这个架构的前提则是:“自然的”国家只允许由一个民族组成。
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约翰·格特里普·费希特,一个法国大革命狂热的拥护者。在1807-1808年冬季学期期间,以及在法军占据普鲁士首都期间,在柏林的大学发表了支持德国统一的演讲。费希特向民众呼吁要求在一个统一的德意志国家里将所有外国的民众驱除出去!
而最坚定的、同时也常常引 起敌视的言论来自大学教授、诗人、新闻工作者恩斯特·莫里兹·阿恩特,他早在1803年就发表声明:“人民健康的生活只能通过人民和国家的统一才能得以实现”。

一些在科学和教育领域闪耀的名字则属于普鲁士的改革家,他们 通过各种途径,主要在非政治的领域作出改善国家状况的工作。那些爱国者在1812年到1815年间提出大量草案,要求将各种爱国的措施具体地规定到宪法当中去。
这些爱国者中的代表者是当时的普鲁士首相卡尔·冯·施泰因男爵和普鲁士内政部文化教育司司长威廉·冯·洪堡。以施泰因和洪堡为代表的德意志改革家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由某个邦主导的联邦国家。

同时实行人民代表制度,保护公民权利,实行全国统一的法令和国家自决。他们不主张通过暴力革命,而主张通过渐进改革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他们认为,古老的国家传统就像是国家的边界一样需要得到维护和尊重。
“欧洲协调”与《德意志邦联条例》尽管德意志人民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欧洲协调”中的强权国家们却不同意这样的方案,尤其是奥地利,也包括其他很多非德意志国家,如匈牙利、克罗地亚和北意大利。他们不仅不能同意如1848年所要求的德国的统一,甚至反对德意志内部所实行的深度的改革。
因为在它们看来,这样的改革会导致普鲁士的强大,从而威胁到奥地利在其中的地位。同时,这也和欧洲协调中各德意志小邦的基本思想相抵触,这些德意志小邦也不愿意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德意志国家去牺牲自己的主权。

这种狭隘的利己主义思想也阻碍了德意志的统一。由于王朝利已主义的影响,也由于奥地利这个多民族国家对哈布斯堡君主国内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力量的恐惧,以及由于英国、法国、俄国担心统一使得德国变得强大从而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所以,在列强的直接干预下,建立了一个由奥地利、普鲁士、巴伐利亚、汉诺威和符腾堡组成的五强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815年6月8日签署了《德意志邦联条例》。据此,34个君主国和4个自由市结合成为一个德意志邦联。
它包括:1个帝国、5个王国,1个选帝侯国、7个大公国、9个公国、10个侯国、1个伯爵领地和4个自由市。其中有3个非德意志的君主,即:代表汉诺威王国的英国国王,代表荷尔斯坦因公国的丹麦国王和代表卢森堡大公国的尼德兰国王。

奥地利帝国只有它的德语区、波希米西和摩拉维亚属于邦联。普鲁士王国的东普鲁士、西普鲁士和波森没有加入邦联。德意志邦联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条例确定“邦联的目的是维持德意志外部和内部的安全,以及邦联各成员国的独立和不可侵犯”。
各邦的经济、军事、内政、外交部各行其是。对外,邦联不能作为整个德意志的统一体行使外交权力。对内,没有中央政府,没有国家元首,没有统一的最高法院,虽有“起草邦联的根本法”的议定。
但这实际上仅是一个空头许诺。似乎作为中央机构的唯一象征,就是设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城的议会。该议会由各邦的代表组成,由奥地利代表任主席。全部事务的领导由一个委员会负责。

其成员共17人,普鲁士奥地利、等大 邦各拥有1个席位,其他小邦共同拥有6个席位。涉及对内对外重大问题,由共有69票的全体大会决定。每作出一项决议,至少要2/3的多数票通过,在许多情况下甚至需要全体通过才行。
因此实际上,邦联会议并不具有什么行动能力。票数的分布也是大小邦不等的,帝国、王国均拥有4票,小邦只有1票。而且3个非德意志君主的存在,也给欧洲列强干预德意志民族事务埋下了伏笔。
《德意志邦联条例》中仅有一项许诺,也算得上是对那个时代精神的唯一让步,即允许各邦联国家的公民有邦等级议会组织法和新闻自由。除了几个小国和1818年以来在新宪法中以国家法律形式载明,将使其获得的各片地区合并和一体化的德国南部的中等国家以外。

当时还没有别的国家坚守这一规定。从本质上而言,德意志邦联完全是一个维护旧秩序的工具,一个维护分裂割据的工具,一个维护列强在德利益的工具。德意志人民在反法战争中赢得了民族解放,却未能实现民族的统一和自由。
然而,经过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反法战争的洗礼,德意志大地上新的发展潮流已然不可逆转,全德人民关于民族统一和自由的愿望再也无法消除了。

为民族法律统一而战是19世纪德意志法律史的主题之一 。从理论界和评论界的情况来看,在蒂堡教授于1814年发表的《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中已经清楚地表明了德国普通民法统一的必要性。
约翰·戈尔斯在《莱茵河简刊》中多达七次表示:“所有的一切都为德意志法律的统一服务。”爱国者阿恩特也多次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德意志法院系统以及一个德意志地区共同的最高法院。
这个广泛的呼声最后在《保罗教堂宪法》第64条中得以落实,大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帝国权力建立在所有人民的民法典、商法和票据法典、刑法典和相关 程序法的颁布上”。很多人将这一条款称为“黄金条款”。

这个呼声也体现在来自巴登的法学家、民运人士、政治家安东·克里斯蒂写给为德国统一而战的政法学者兼自由撰稿人米特尔迈耶的信中。米特尔迈耶在海德堡整理了大量德国民事法律的档案,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和评论,为统一法典化作出了铺垫。
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在1848年保罗教堂国民议会时期虽然还是一个梦想,但是保罗教堂的议员们却为德国法的统一作出了巨大贡献,推动了德国法统一的进程。发展中的工业经济需要一部统一的交通法规,公司企业致力于制定商法和票据法,而在各行各业工作的法律工作者们则为法律的全面统一而努力工作。

尽管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中往往会伴随着诸多偶然因素的出现,然后从长期来看,历史发展依然有它的必然规律。从私法走向公法,是一条一般性的法律演进和统一的路径;至少在西方法律传统的范围内是这样的。
参考文献:【1】Gerhard Kobler,Deutsche Rechtsgeschichte,4.Auflage. Verlag Franz Vahlen Minchen,1990,S.191.
【2】Dr.Adorf Laufs o.Professor an der Universitat Heidelberg,Rechtsentwicklungen in Deuschland,2.,erganzte Auflage, Walter de Gruyter&Co.1978,S.140.
【3】Peter Raisch,Geschichueliche Voraussetzungen,dogmatische Gnundlagen und
Sinnwandlung des Handelsrechus,Mueller,1965,S.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