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提到书铺,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什么?现在大街上随处可见的书店吗?正常情况下毫无问题,但是宋朝在书铺的理解上却产生了偏差。
书铺是宋代繁荣经济与文化的特殊产物,分为两种:
一种是众所周知的以刊登和出售书籍为业的书铺;
另一种便是负责科举文书、官员选任文状以及民间契约、诉状审核的书铺
因此宋代书铺主要指代处理政府相关文书的机构,这不卖书籍的书铺究竟有何神奇之处?在其时代又是怎么形成发展的呢?
一、社会需求下的产物,设立书谱像注册企业一般
宋代经济繁荣,商业发达,不光发明了“交子”代替携带极不方便的铜钱,而且不再严格实行宵禁。
这极大地提高了商人的自由度,出现了夜市与草市,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坊市”。
交易的飞速增多造成了争执的频发,导致宋代民间遇事即诉讼的社会风气盛行。
宋朝皇室需要有一个机构来帮助政府部门处理日渐庞大的文书信息。
商业组织的繁荣最后会促使朝廷市场经济的逻辑来处理某些问题,书铺这一特殊机构也就应运而生。
而且书铺是科举防弊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基础决定成败,书铺的运行效果会直接影响到科举取士的成果。
仅此一项功能便让书铺的运转有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所以对书铺的运营人员——书铺户的要求也极为严苛。
书铺的成立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根据《作邑自箴》中的记载,成立书铺首先要向官府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书铺的成立 首先需要审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没有刑事前科。此外,还需要三名本地人担保,且担保人也要品行端正。
没有刑事案件记录,非被罢免的官员,无充军记录,不曾担任审判人员,不是老弱及有荫赎之人,与所在县的官员也无亲属关系。
其次是经过官府审核完毕,将该户书铺登记在册,并发放给申请人和保人专用的木牌和木印后,书铺才算正式成立。
当书铺人员停止书铺业务或死亡时,官府则要将发放的木牌、印鉴等证明物品进行回收,或是由书铺人员自行将木牌、印鉴等物品进行销毁,防止有心之人盗用。
二、科举、诉讼、人事,书铺职能越来越多
宋朝时期,科举之盛前所未有,在宋太祖登基当年便举行了科举考试,并沿袭前朝惯例,每一年都会举行一次科举。
宋太宗时期更是将“文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首要目标,科举中榜人数更是大为增加,科举时糊名、誊录制以及锁院制度也更加完善。
日益完善的科举制度和统治者极为看重的文治理念,都将书籍的地位推向了一个高潮,书铺户也自然而然的与科举程序有了联系。
宋代科举程序远比前代严密,但在实施过程中,除了总揽乡贡的州判官和录事参军,更多的还是底下的吏人和书铺户承担科举考试中的诸多事务。
从发解试直到省试、殿试,这期间所有的文书都由书铺负责。书铺在科举中如此重要,而书铺户又是民间群体担任。
地位的不匹配自然会导致书铺户为谋取暴利的不作为,不光在解试上,省试,甚至殿试中都有书铺户受贿帮助考生作弊的记载。
宋代科举实行解额分配制度,各地的解额分配并不平均,而且科举考试难易差别,就像高考,每个大学在各个省份招收学生的指标都不同,很多省份的试卷的难易程度也有差异。
书铺户利用举子们在科举考试中审核家状的便利,收受贿赂,替人篡改户籍,侵占解额,更改名字以参加两次科举考试或者一人考试两人参加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试卷的糊名誊录环节,书铺户和吏人是主要执行人,宋代人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信念极其坚定。
所以前往科举的读书人人数众多,负责誊录的书手动辄三百多人,受贿的书铺户会在誊录环节挑拣作文较为优秀的人掇换卷首,仿效字迹,从而达到帮考生作弊的目的。
宋朝的科举舞弊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从印刷作弊蝇书、籍贯造假、安排座位、改换试卷乃至雇人替考,每一个环节背后都有书铺户的身影。
书铺在殿试中的作用更为巨大,殿试前后各种具体事务都需要其参与。在御试之前,书铺负责指引举子给号,用于进入集英殿参加考试。
御试前的几天,书铺需要告知士人请号纳卷,和发解试以及省试环节一样,举子向书铺购买卷子、验明身份。
殿试结果昭告天下之后,各新科进士仍旧由书铺引路,黎明时分即进入吏部注阙。
这些阙额会提前公示在阙亭,书铺则要提前记录缺额并打探好新科进士的意向,记录在笏板上,至此,书铺在科举过程中的工作才算结束。
在这一整套流程中,大家可以看到书铺在整场科考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书铺户与各个中央部门都有所牵扯,科举是否公平,很大程度上都由他们决定。
但是对书铺户的约束却略显不足,虽然书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科举作弊而设立的,但在南宋,书铺帮助举子作弊却成为了科举舞弊中难以根治的一环。
书铺在科举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在民间的地位也让其他民间机构望尘莫及。
代写诉状就是书铺的职能之一。
诉状是刑事纠纷或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官府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陈述相关的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
在教育水平尚不发达的宋代,平民多为白丁,平时写信给自己的家人都要去寻找当地乡绅,更何况要呈给官府看的诉状,书铺的出现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根据其所代对象及其书写内容,书铺代笔业务主要分为代写提交给朝廷或者中央机构的上书文字、代写供词及代写诉讼状子三类。
书铺户的严苛选拔也给了他们对应的资质,书铺在代写文字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担保资格和身份。
据记载,宋代统治者为了加强管理,要求除朝廷的官员、进士和僧道公人以外,百姓提交的诉状都要由书铺中的专业代笔人按照官府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书写。
不得随意增改案件细节,否则将不予受理,以至于宋朝的地方书铺又被称为“写状钞书铺”。
书铺户基本垄断民间诉讼代书业务,不过对于自己书写的诉状内容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书铺就这样以一种具有浓厚官方色彩的民间力量介入宋朝的司法体系,满足了民间诉讼需求并保障基层司法正常运行。
除去司法诉讼外,南宋时期地方书铺的职能还有一定的宽泛性。
比如嘉泰元年,有大臣就上奏要求监狱将囚犯所犯之罪以及时间写在禁历上头,然后亲自画押,每月月终,再由地方通判、县丞申发禁历到提刑司,以防止冤假错案。
而如果犯人不识字,就可以由书铺代写。
值得一提的是,书铺也是土地契书的伪造和鉴伪高手。
土地税收也是宋朝经济来源的一个重要部分,书铺破获了许多偷税漏税的大案,同样也参与了许多造假案件。
南宋时期地方书铺的职能有所扩大,不仅成为地方司法力量的一个有效补充,并且依靠其处理文书的能力,实际负责很多和书状相关的具体事务。
最终跳出了司法的范畴,在南宋前期就介入到地方赋税的征收与运输过程中。
民间事由书铺这个民间机构介入再正常不过,但是官场中,书铺也能够在里面发挥作用这就显得有些不同寻常。
宋代冗官问题历来为人诟病,尤其是太宗朝后科举取士人数庞大,除去每榜数百人不等的正奏名和特奏名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恩荫,这直接导致选任困难。
为了有效甄别这类庞杂群体的资质,在差遣之前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审核。
而在通过出官试的筛选之后,如何对沉沦在官场底层挣扎的人进行有效的管理选拔。
又涉及到家状、举状、印纸、保状等一批文书的传递以及审核,这恰恰与书铺的“专业”对口。
出官试是入仕征途上的最后一场考试。
唐代士子在通过礼部科举考试之后还需要经过吏部的考核才能参选注阙,常称之为关试或释褐试,意为脱去平民的麻衣,即将穿上官服,进入官场。
宋代沿用了唐朝的身言书判考核内容,不过出官试的审核对象从科举进士群体主要转移到恩荫群体。
文臣的出官考试叫做铨试,铨试的考试程序及内容与进士科类似,也需审核文状、验明身份,同样也要投保状,三至五人结为一保,交由书铺审核。
书铺参与吏部诠试,修缮、质验官员名籍和功过簿,登置阙簿等基层官员的绩效考核、选任与管理。
早在北宋中期,书铺即已较广泛参与了基层官员的考核与选任,之后其业务又不断深入发展。
书铺要书写、验实基层官员的履历、录白等,并及时系书交官收掌,以备考功赏惩。
不仅如此,书铺平时要审验大小使臣及军班换官 人的年甲簿以备磨勘、换官;在吏部诠试时,还要 进入现场以“责状识认正身”。
呈试考核的对象主要是使臣群体,这一群体虽然源自唐五代时期的内职,但发展到宋代已经成为一支庞杂的官僚队伍,脱离了内职的属性,成为特定品阶的武官称呼。
按照规定,所有使臣都需要开具家状,然后分别到铨选部门投状,而且呈试相关文书也是和铨试一样,由书铺户首先负责审核保识。
三、业务众多,资源互补,书铺户的智慧
了解了这么多书铺在科举、民事、官场上的重要作用,大家是不是都淡忘了书铺并不被官府直接管束,而是像如今的民营企业一样,需要靠书铺户的运营获取收入。
书铺虽然在科举和官场上都能获得一些不正当的收入,但是却并不是书铺的主要收入来源。
书铺从事的只是文书类鉴定,数量有限,又多为官府所需。不可能成为商铺的经济支撑。
这时候,书铺的资源互补就成为了书铺存活下去的资本,也是书铺在经营方面的最大特点之一。
宋代书铺的特色是多种经营。代写诉状业务、 办理民间契约书写见证等活动是其主要收入来源,鉴定更多的是展示其技术能力的标志。
经济收入稳定了书铺,有了稳定收人的书铺,也可以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拓展业务,从而形成资源互补,这是书铺户们保证书铺长存的智慧结晶。
宋代书铺在商业机构本质和其处理官文书的职能之间形成鲜明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又完美地糅合在一个时期的一个群体身上。
政府职能将部分权力划拨到民间机构不仅能减轻地方行政压力,而且还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还可以利用民间机构对地方权力进行监督,从而更好规避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
对皇权和中央集权来说更是强有力的加强举措,这种行政思想现在也成为了现代政府的智慧借鉴来源,甚至成为了某种情况下的执政模板。
结语
书铺在宋代广泛存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影响,承担了多种社会职能,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宋代社会乃至之后社会都有深刻影响,其中蕴含的智慧历经千年沉淀,对我们如今的社会发展仍有着指导和借鉴的作用。
参考文献
《作邑自箴》
《朝野类要》
《朱子语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