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4月22日起施行

半岛晨报 2024-04-11 16:20:06

日前,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办法》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区别定义。土建施工类项目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施工;设备安装与集成类项目开工建设,是指生产设备进场安装。项目开工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不属于开工建设,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围墙施工、铺设临时道路、通水、通电及搭建施工用临时建筑等。国家、省或市对项目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法》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该办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暂行办法》(大发改环资字〔2017〕261号)同时废止。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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