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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吉林所谓修桥获刑案最近是很受关注,这个案子最早是来自红星新闻的报道,吉林省洮南市的黄德义从2005年开始在当地的一条洮儿河河道建了一个船体浮桥,到2014年又加固成了固定浮桥。
但是在2018年被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拆除,之后黄德义等十八人被判处寻衅滋事罪。
那么很多人就有疑问了,这修桥补路怎么还被判刑了?
而且红星新闻还报道说当地村民现在没有桥用,绕行种地要开农用车走三个多小时才能到种地的地方,来回就是七个小时嘛。
现在黄德义是正在进行申诉,目前白城中院也是通报立案受理了。各路媒体,包括农民日报也是一顿痛批,很多自媒体评论员以及法学界的老师也纷纷发声。
但是我看下来觉得这个报道有点疑问,所以我一直想等一个确定的信息,今天终于是查到了之前一审判决书全文。
不过咱们可以先说说确定知道什么。
第一点,当地政府没有及时满足村民出行需求,这个事情应该是属实的。
至于说这个需求有多大我不知道,后来央广网采访洮南市副市长刘洋,他的说法是这里农耕需求不大常住人口又不多,所以之前往后排了,但咱们说这个桥出现也有快十年了。
而且既然黄德义干这个事儿能收到钱,那至少说明多少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这个不管黄德义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当地政府确实没有及时满足这部分群众的需求。
后续根据红星新闻的报道,目前洮南市将于近期在振林村附近搭建一座便民桥,计划秋收之前完成建设。
那现在距离秋收也没多久了,说明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其实你们一开始就修一个便民桥不就好了。这个问题当地政府如果能及时解决,黄德义的桥可能就不成为一个问题了。现在当地也是表态做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目前正在积极改进。
第二点,黄德义修桥是违法的,这个也是确定的。
根据水利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设施是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如果随便修桥,一个是本身的安全没有保障,万一你桥翻了死了人,到时候又得说政府监管不力,另一个也可能影响行洪,所以河道上是不能够随便搭建设施的。当然当地执法是否及时这个可以商榷,我也承认村民需求是有的,但不能说他这个桥就合法。
而且这个桥也不太可能被政府通过事后承认或者收购的方式保留,很多网友可能就没弄明白,这个所谓的固定桥并不是常年存在的。按照黄德义自己的说法,汛期水太大了或者冬天上冻了,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一年差不多能搭五六个月吧。
这个所谓的桥从结构上看只具备临时的使用可能,他还说给政府政府不要,我要是当地主管领导我也不能要,安全性都有问题,这个东西也不太可能给他转正。
当然了,具体是单纯的行政违法事项,还是刑事犯罪,这个是现在争议的焦点。
但这就说到为什么我对这个报道有疑问了,因为根据红星新闻发布的判决书截图,法院在判决时援引了刑法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这里第一款是说自首可以从轻的,第三款是说如实供述可以从轻的,也就是说这个案子里有人是做了有罪供述的,这个人不是黄德义也至少跟他是同案被告人。
当时我看到这里就觉得不太对劲,这就说到关于本案追究寻衅滋事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否存在强行索要。
有些人不能理解,说如果这个桥是我修的,那我收费不可以么?你要是不愿意交你可以不过啊。
这说两个层面,从法律层面说,修桥本身应该是经过审批,经营收费也是要经过审批的,未经审批你自己弄条路修个桥,这个本身就是非法的,你还非法经营,当然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现在他这个数额比较少,所以没够上非法经营罪,现在给他定的是寻衅滋事罪,一般只要强拿硬要超过一千元就可以定这个罪名了。现在报道里写的数额是五万多块钱,这个数额要是确认的话还属于数额比较大的。
另外从现实层面,很多人以为的强拿硬要是你从这里过,我突然跳出来强行要钱,但是你们想过没有,我都能让你自愿交钱,我不能让你自愿过桥么?甚至你没过桥,我就让你承认你自愿过桥吗?这有什么奇怪的?甚至我还可以强迫你干点别的,所以类似问题必须防微杜渐,从开始拦截强行收费就不允许。
类似案件其实是有很多先例的,比如湖南永州曾经发生过一个村霸,以自己出资维修了本村组道路为由,向本村组有车辆的村民收取过路费已达两年之久,并且和阻拦的村干部发生大规模冲突,后续也是判的寻衅滋事罪。
再比如宁夏有一个黑社会团伙,就是修整了3条道路绕行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查站,团伙老大的绰号叫“茶壶”,所修3条道路也分别被称为茶壶大道、茶壶专道、茶壶备用道路。这帮人就是从这个起家,后续逐渐做大甚至控制附近矿山运输,这个茶壶后来判了24年,案件多达51个被告人。
所以不要以为修桥修路收费的都是行善,那也可能是个黑社会的泉水点。
当然具体到黄德义这个案子我不确定具体情况,虽然网上有一些传言,但是没有办法证实,但显然这个案子里是有人承认了强行收费了。
而且根据红星新闻的报道,当时一审的时候黄德义的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这一大堆辩护意见说的都很好,问题是没有提到不存在强行索取。
那就这就很奇怪啊!
咱们看黄德义跟红星新闻说是自愿交费,很多法学界的老师都强调是自愿缴费,他的辩护人为什么不提自愿交费呢?红星新闻的记者就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么?
实际上根据我查到的判决书全文,不但辩护人没有否认强行索要,被告人黄德义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辩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问什么叫事实无异议?是不是也承认强行索要钱财?你说你不知道这个事儿是不是犯罪,这个我相信是有可能的,但是你不清楚自己没有强行索要钱财?这似乎不太合理吧?
另外这个判决书在列举证据材料的时候还提到,是有公安机关扫黑办批转线索的,这个是什么回事儿?为什么会跟扫黑办有关?这一点红星新闻是否去核实过呢?
而且这个案子当时就没上诉,是等判决生效了,又突然想起来进行申诉的,那这就很奇怪了,黄先生当时也有律师,上诉难道不比事后申诉合理么?
这就不得不说,红星新闻你们既然能晒出部分判决书,你们看到这些就没觉得有点问题么?
当然了,这个报道里的疑问其实还有很多,比如说桥没了之后村民要绕行三个小时走70多公里。
这个很多自媒体转的时候都漏一点,是用农用车,谁步行三小时能走70公里?正常人类步行速度每小时四到五公里。那问题就来了,这个村的地总不能是有了农用车以后才出现的吧?没有农用车之前当地农民是怎么去种地的呢?
这个事儿就很有趣,这篇文章后边采访当地农民张某某,说以前不管是人还是牲畜都是直接淌水过去,有农用机之后就直接开着拖拉机从水浅的地方过,如果赶上汛期河水猛涨,那就不行了,所以张某某说黄德义的桥修的很方便。
问题是前边红星新闻转述黄德义自己说法,这水涨上来他就把桥撤了,每年就干五六个月嘛。这两个说法难道不矛盾么?
水涨才需要?然后水涨他撤桥?
这就是一篇稿子里的内容啊,编辑是不是应该捋一下啊?
当然这个跟他是不是寻衅滋事没什么太大关系,我相信应该村民还是有一定需求的,只不过大小的问题。
另外其它媒体的报道也有一些细节是对不上的。比如说在豫视频看见的报道里,黄德义声称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而以前是罚款就不用拆除,虽然这个桥好像黄德义自己每年也撤,但可能跟拆除还不一样。
但是央广网的报道中,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的表述是,要求黄德义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对其进行了处罚,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而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到底是黄德义说谎还是水利局领导对央媒说谎,这就不知道了,总之现在各路媒体报道虽然多,但其实基本事实层面是不清晰的。
那么现在这个案子是黄德义在洮南市法院申诉了一次不成,已经申诉到了白城区中院,白城区中院现在也是通报立案,不过这其实属于常规流程,那未来能不能启动再审,能不能后续改判,还是有待观察,这个就看白城中院的判断了。
有些律师觉得是不是立案就能赢一半,但我个人不是很看好改判可能,虽然也不能完全排除,但是我更看重证据层面如何突破,尤其是该案中如果有人曾经承认强行索要钱财,这个问题看看怎么解决。
最后说一下我对这批报道的观点,首先我对媒体报道非常失望。
老实说这个案子虽然我不太能确定,但是这让我想起当年有一个汤兰兰案,后来也是刑事被告人被判有罪之后申诉,当时的一个问题就是媒体无底线地相信刑事被告人,甚至说要帮他们把汤兰兰找出来,这个我当时觉得匪夷所思。
为此我还跟一些媒体同行沟通过,结果发现他们极度自信,就觉得这事儿肯定是冤案,只要找到汤兰兰就能翻过来,那后续黑龙江高院驳回原审被告人的申诉,汤兰兰也接受过采访。
我提这个案子不是说黄德义的案子也一定申诉不成,我是觉得媒体报道这种已经生效的判决要慎重,你记者电话采访一圈就能翻过来,网友看一分钟视频就能辨是非,那他一审完为什么不上诉呢?现在申诉不也是找白城中院么?
我不排除整个当地政法系统不负责,但是也不能排除这个案子只是媒体陈述事实不清晰,所以我建议媒体朋友对这种已经生效的刑事案判决,应该用更多的采访和更多的质疑精神来保障报道质量。
其次有些媒体同行业和法学界的老师都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其中很多理念我是认同的,比如应该慎用刑罚,不应该机械执法,不应该滥用寻衅滋事罪名。
但恕我直言,这些评论分析很多都是基于现在并不清晰的媒体报道之上,但既然现在这个案子在白城中院,是不是先别替中院做判断的好,尤其是这个案子事实层面并不清晰,有些话不能说的太满,毕竟现在媒体生产的都是半成品,有些内容还是要甄别来看。
毕竟我们不管是媒体评论还是法律分析,都是先看事实后看观点,事实不稳定观点抢跑,这对受众可能不太负责任。
其实经常看我视频的朋友应该会注意到,我的视频经常会比别人的视频慢一拍,有的平台的编辑就曾经抱怨过,说你这视频发太晚了,你看谁谁那视频发的快流量就好,咱们说有没有一种可能,不是我发的慢,是他发的太快了。
当然不同人的参照坐标可能不太一样,自其变者而观之,则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
那我就自甘守拙好了。
以上就是我对修桥获刑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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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非常有道理[点赞][点赞][点赞]
搞得你好像亲临现场那样!法官都是假的!判决书的一些关键词句不可以做假么。不到现场去了解当地民众心声别自以清高!
老百姓都热议了,多听听民声吧!希望不要忘记老百姓的心声!
有谁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你说的那两个案例是路霸,不要偷换概念,这是桥,你可以游过去,没人拦住你。
就是强行索要 只要是事前告知价格 就行。你可以不走桥啊!
都知道为什么,但都不敢说出来而已。
难得现在还有理智思考问题的人[点赞]
微博胡斐大侠有不同的说法,想看自己去搜,感觉那才是事实背景
鹅城,黄四郎[笑着哭]张牧之把钱给了村民,村民都不敢要,还给黄四郎[笑着哭]
这是真正懂的,我看网上很多某某律师打着伸张正义的幌子做出毫无法律精神的判断,这些人配做律师吗?
鸟国友借治沙牟利咋不吹捧了![横脸笑]
你要是判他个强迫交易,还有一说。寻衅滋事算啥
修桥是好事!你要钱了吗?收钱就是车匪路霸,抓你一点错都没有
没看到人家之前一直是摆渡的吗。之前没桥时就是靠渡船出行吗
高速是否属于强行收费?
收礼金收利是,,,,
理性分析!
收回建桥成本被视作“强行索要过桥费”,进而等同于“打劫”?这是什么逻辑啊?
[笑着哭]强索强要,咋不先说你强要从人家自筹资金建的桥呢?
现在已经挖出法官是假的,还是个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垃圾,躺床上睡觉的残疾都被判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