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机关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10-25 10:44:44
太原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太原#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太原市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山西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6份,金额3957.67万元,税额514.13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14.13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山西峰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8份,金额2721.49万元,税额352.40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52.40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清徐县峪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668.09万元,税额346.85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39.8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22.5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上述3家公司当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属于数额较大,1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属于数额巨大。

此外,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上述山西峰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清徐县峪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0多万元,虽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具有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也适用与数额巨大一样的刑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虚开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1.1.案例一: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在明知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而对于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甚至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此外,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2.1.案例二:孟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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