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制定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对于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查询个人无犯罪证明记录的,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个人申请情况: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能够现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并交付给申请人。
由于个人情况相对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受理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果受理单位在调查工作开展期间需要当事人予以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如果不予以配合,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具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应当通过《查询告知函》的方式告知查询单位。
在开展申请和查询无犯罪证明过程中,存在的疑虑较为特殊的情况: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法律规定(满足条件是:一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二是,判处结果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受理单位需要遵守犯罪记录封存规定,给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