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是一段感情结束后最体面的结局,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侣在一起时浓情蜜意,对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甚在意,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就会随之而来。
近日,伊通法院大孤山法庭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王某出生于2001年,在上大学期间结识了2002年出生的顾某,因双方年龄相仿、爱好相似,二人很快就发展成了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甜蜜的相处,王某发现顾某性格浮躁,经常用各种理由向自己借钱,当自己也没有钱借给顾某后,顾某就要求她去某某贷等网贷平台上贷款借给顾某挥霍。2021年4月,经王某与顾某共同统计,共欠各网贷平台本息合计17000元整,为此顾某向王某出具欠条,载明顾某与2021年4月向王某借款17000元,月利率2%,于2021年10月15日前还清欠款,如不能归还,顾某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办法官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电话联系了顾某,但顾某声称自己还过王某钱,王某诉请的金额不对,且这笔钱是在双方恋爱期间发生的,应该认定为恋爱经费,自己不应还款,而且目前自己不在伊通,无法配合法庭调查。法庭法官见顾某抵触情绪明显且拒不配合法庭工作,为维护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官立即向顾某电话送达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告知其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即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法庭将依法缺席审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需由顾某自行承担。
开庭当日,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与顾某到庭,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经过一番质证,确定原、被告双方还有16000元的欠款纠纷,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被告顾某分两期偿还此笔欠款,倘若未能按期履行,则王某有权要求顾某立即全额支付剩余款项,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在法律规制上与普通民间借贷并无不同。伊通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前提是能够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存在。如果想利用恋爱关系逃避合法债务,在充足的证据下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