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黄店法庭审理了一起杂基地买卖不当得利案。

案件概况
原告经女埠街道以及行政村同意,并接受街道“让出大路”(作为村主干道)的要求,又经村里工作人员用石灰线作后挪屋基放样,于2023年2月19日依样施工。然而,被告却假借后挪杂基地属主身份,阻挠施工,当场讹诈6万元。实际上,后挪所占的该杂基地原户主的房屋已于2019年由村里支付补偿款后拆除。但被告耍横强阻挖机停工,直到原告被迫付钱后,被告才撤离施工现场。事后,原告明知杂基地不为私人所有,即便是协议买卖也属非法,但碍于同姓本家,没有以“敲诈勒索”报案,而是就民事部分以“返还不当得利”起诉。
法院判决
这样一桩是非明显的官司,一审法院判决竟然使卖地合法了!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撇开“被告所得非法”这个关键前提只字不提,绕了一大篇文字游戏,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要求。

这种颠覆性的判决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原则。
首先,从事实层面来看,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无理阻挠施工并借机讹诈钱财,其对杂基地所谓的“所有权”并无合法依据;即便不考虑被告行为的非法性,仅从不当得利的角度,被告取得的6万元也应当予以返还。然而,法院的判决却完全忽视了这些关键因素,使得原告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其次,从法律理论上讲,本案涉及的是不当得利问题。根据我国法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通过阻挠施工并借机讹诈钱财,其行为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所得的6万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制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交易只要非法,从交易伊始到完成都是无效的。即便是意愿真实,只要土地私人买卖非法,这交易款项就不可能受法律保护。更何况这是桩以阻挠施工为要挟的买卖,决不是支付方的真实愿意。腿一万步讲,如果非得要认定自愿,那么贩毒与吸毒双方自愿了吧,毒资受法律保护么?电诈与被诈,也是自愿的吧,交易因自愿而受保护否?

第三,关于土地制度方面,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公有制度,即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本案中,被告假借后挪杂基地属主身份,阻挠施工并讹诈钱财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制度。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土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说说该案颠覆性的判决,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从社会影响层面来看,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对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和谐稳定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不严格依法进行,将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同时,如果杂基地可以私自买卖,将严重动摇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政权基础,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