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五大是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不久召开的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大会结合党的建设实际,创设了监察委员会,成为党的建设史上一座光辉的里程碑。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关注不多,研究成果也较少。通过对五大前后共产国际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和中国共产党早期监察实践进行考察,将有助于总结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现实原因,并对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历史意义做出探索。
关于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原因,学界已经有了一些探索,有学者比较了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和苏联共产党党章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指出五大党章基本是移植了苏共党章的结果,并由此认为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并不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自我意识。[1]也有学者持不同的观点,认为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是共产国际因素和中国共产党人主观努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并未说明共产国际因素和中国共产党人主观因素分别起了什么作用。[2]我们认为,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共产国际关于各国共产党组织建设的要求和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挑战构成了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人在组建安源工人俱乐部、组织省港大罢工、参与国民党监察委员会和开展地方监察工作过程中的实践构成了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可能性。
一、创设监察委员会是响应共产国际决议的需要
共产国际要求各国共产党成立监察委员会的规定肇始于1921年6月,在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上,为了应对欧洲各国共产党频繁发生的党员私吞经费、违反纪律等行为,列宁在给组织问题决议案起草人库西宁和克南的信中指出:“建议——各国党都建立一个由经过考验、富有经验的优秀工人组成的监察委员会。”[3]经过大会委员会讨论后,此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规定:“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之下都应设有由久经锻炼和富有经验的党员同志组成的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出纳和会计工作,并定期向扩大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3]欧洲部分国家的共产党由此相继开始了建设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共产国际监察委员会也在共产国际“三大”召开后成立,其职责有监督共产国际执委会财务、处理对执委会的申诉和建议等。

在推进共产国际内部统一为“世界革命党”的过程中,各国共產党监察委员会的建立进程加快。1922年12月,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把推进共产国际成为一个“统一的世界革命党”写入了共产国际纲领,并将各国共产党组织上的统一作为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季诺维也夫在总结近一年共产国际的工作时指出共产国际“三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写得很好”,但“几乎没有一个外国人能把他读完”,导致“决议中所说的一切都成了一纸空文。”[4]季诺维也夫认为,在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共产党中大部分都未能很好地贯彻第三次代表大会所确立的组织问题决议,今后要把落实组织问题决议作为各国共产党的重点工作。共产国际四大上当选为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埃贝莱因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改组及今后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一些支部还没有共产党所必需的组织”,“明年(1923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必须把自己的最大注意力放在各支部的组织建设上,从组织上完善各支部,帮助各支部进行这一工作”埃贝莱因还向与会代表们讲述了共产国际执委会关于这项工作的大致规划。共产国际执委会成员格律恩也提出:“根据组织委员会的建议,共产国际中央机构的设置应当成为各个支部机构设置的榜样……让各国支部的中央组成相应机构,以便进行相应来往。”虽然季诺维也夫、埃贝莱因、格律恩的发言并没有直接提到“监察委员会”,但是他们评判“组织是否完善”的标准来自于《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决议案,而在这个决议案中,建立监察委员会对于各国共产党来说是一项硬性规定,由此可以认为季诺维也夫等人所说的“完善组织”的任务实际上带有催促各国共产党建立监察委员会的意味。此外,格律恩还建议共产国际监察委员会每年由两个国家的共产党负主责,从其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各选3名代表担任国际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委员。格律恩的这项建议从1924年7月召开的共产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开始真正付诸了实践。负责国际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无疑需要有参与过监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各国共产党监察委员会的建立。
到了1925年1月29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组织部将其拟定的《共产党模范章程》发表在《国际新闻通讯》第5卷第1期上,在与其一同发表的按语中写道:“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向共产国际第六次代表大会作报告时说,自1925年年中起,各支部开始在组织部的指导下修改章程。这项工作曾经遭到很大阻力,但是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中都已完成,在殖民地和拉丁美洲国家中则刚刚开始。”而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就属于共产国际在“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支部。《共产党模范章程》在第十部分“党代表大会”中规定党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有“(a)听取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报告;(b)决定党的纲领问题;(c)就一切政治、策略和组织问题作出决定;(d)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四项;在第十一部分“中央委员会”和第十三部分“党纪”之间,单独设立了“中央审计委员会”一章,规定:“党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审计委员会管理党的财务和账目并监督党的一切事物。”[5]246-247《共产党模范章程》的发布意味着共产国际执委会组织部已经拟定好了修改各国共产党党章、增设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时间表,作为共产国际的“中国支部”,应当也必然要执行这一任务。
因此,就当时共产国际的决议来看,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确是贯彻共产国际精神的产物。那么既然建立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早已有之,《共产党模范章程》从1925年年中就已开始逐步落实,为什么中国共产党在1927年的五大上才创设监察委员会?这和五大召开之际中国共产党发展状况及地位有关。
二、创设监察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发展状况及地位变化的需要
共产国际“三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宣告正式成立,也并非共产国际的“中国支部”,更遑论执行其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案。党的二大制定并通过了较为完备的党章,宣布正式加入共产国际并作为其在中国的一个支部。但是即便到了党的四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也只有994人,从党的一大到党的四大,党面临的中心工作都是党的群众化、推进工农运动和国民革命,按照《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第51条的规定,“在制定党章时,必须考虑使之不致阻碍党的发展和壮大”党的四大召开时党员数量不多,质量相对较高,也鲜见贪污腐化等不良现象,没有建立监察委员会之必要,建立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自然无从提出。党的四大召开时间也早于共产国际执委会组织部发布《共产党模范章程》的时间,按照当时党章的规定,党章修正案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才能奏效,因此,即便新的党章修正案已经拟定完毕,也只能在下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才能正式通过。况且,按照《共产党模范章程》发布时的说明,“殖民地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共产党从1925年年中开始在共产国际组织部的指导下修改党章,《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拟定工作只会是在党的四大召开半年后才开始的。而党的五大由于选址问题以及和共产国际代表意见的分歧,直到1927年才召开,故中国共产党在五大上才创设中央监察委员会。
党的四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扩大党员的数量。到1926年7月,中共党员发展到18526人。北伐战争取得阶段性胜利后,党员数量增长速度更快,至中共五大召开前,党员人数已达到57967人,党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有参会代表回忆起这样一件事情:当时驻武汉的北伐军队缺少粮食,“国民党设尽办法买不来”,由共产党发出了号召农民捐助军粮的通电,不到一个星期就买到100万担粮食,可见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是非常之高的。随着党的组织规模扩大,党员人数的迅速增多,党的政治角色也由一个“秘密的党”向“半公开的半政府党”转换,由于当时党中央为各地区设定了发展党员数量的指标,发展党员时的审查和筛选条件较宽,一些投机分子纷纷混入党内。在1926年7月发布的《中央政治报告——九个月中党的发展及工作》里就指出“党员数量虽然发展了但质量确是退化了”,部分党员缺乏理论和革命的人生观,部分党员缺乏刻苦奋斗的精神,部分党员发生了“贪官污吏化”。对此,1926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党内组织状况的《中央局报告》中总结道:“北伐军事这样迅速的发展……许多社会上投机分子均想加入C.P.,不仅是一般知识分子,小商人,大商人,甚至许多拥有重兵的高级军人也来敲C.P.的门。”在党的地位的转变和党员质量相对下降的共同影响下,贪污腐化、违纪蜕化等不良现象开始在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出现。针对党员质量问题,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发出了《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级党部审查、开除各类投机分子和问题党员。但是,对于正在走向“半公开的半政府党”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仅有惩处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时党的机关虽有惩处违纪分子的权力,但缺乏实际执行政策的能力,如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就指出:“党的干部缺乏而幼稚”,陈独秀在五大上的报告中也指出,“在中央工作的只有两三个委员,有时只有一个委员”,中央机关大部分的工作都不尽人意。可见,为了加强“半公开的半政府党”的内部纪律、保持黨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加在中央工作的人数、成立一个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专门机关已经成为当时党的迫切需要。
党的五大召开之际,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国内已经成为一个“半公开的半政府党”“群众的党”,在共产国际中的地位也日益提高。1922年加入共产国际时,中国共产党仅有党员195人,在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共产党中不过是“寸丝半粟”,甚至没有中共党员参与到共产国际执委会、共产国际各部门的主要工作中,在共产国际执委会讨论各项事宜时由日本共产党创始人片山潜代表东方各国共产党的总体意见。鲍罗廷在国共合作之际与国民党代表谈话时还认为“中国共产党历史甚短,在中国无十分势力”;到中共五大召开之际,有着近六万名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一些“共产国际最优秀的欧洲各党”,共产国际自己都承认“共产国际过去过多地注意了西方”,谭平山在1926年11月至12月期间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上还当选为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而同期其他国家的共产党如德国共产党、法国共产党、奥地利共产党、甚至拉美地区的共产党都已设置了监察委员会或专门的监察机构,中国共产党作为在共产国际中的大党,其逐渐上升的地位也催促着中国共产党建立监察委员会。
三、创设监察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党内团结统一维护党中央权威的需要
党的五大授权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六十一条指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一条例指明了五大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和党中央权威。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认为我们党“已变成了真正群众的党”,但是“本党迅速的发展,党的干部人才缺乏而幼稚,我们的党部自然没有完备的组织和巩固之可能。在这里隐藏着很大的危险。”这些危险主要有哪些呢?
一是地方主义的危险,党中央的决议得不到地方委员会的积极执行。陈独秀在五大的发言中就曾抱怨过郭松龄倒戈、帝国主义开始干涉中国革命后,北京的同志想组织“首都革命”的问题,他指出“这个危险的政策,是北方同志没有经过党中央的同意而擅自决定的”尽管相关党史资料已经证明陈独秀的这句话和实际状况有一定出入,但是这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不紧密甚至是松散的状况。如果说仅根据陈独秀在五大上的发言就判断当时中央不能很好地领导地方是不严谨的,那么王若飞在1943年向党的高级干部做《关于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报告时的论述也可以作为佐证。王若飞在回忆自国民党改组到大革命时期党的状况时提到:“此时中国党的领导有三个中心:上海、北京、广东……形式上各地都受中央领导,中央当时还作了些工作,但许多问题各地是独立作主的。许多意见中央主张是不能到各地的。”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六次扩大全会在《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中也特别指出:“党在组织上还很不完善……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加强党,定将大大有助于消除和防止上述背离正确策略路线的现象。”该决议中所说的“背离正确策略路线的现象”指的正是党的地方委员会和中央不和、地方委员会擅作主张的问题。对于在五大召开之际已经成为“群众的党”“半政府党”甚至“全国工农唯一的领袖”来说,不处理好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保持党的团结统一,树立中央在全党的权威,对外形成一致的意见,很容易使团结在党周围的群众组织(工会、农会、青年团等)失去方向、无所适从,最终给革命事业带来损失。
二是党内政治纪律松散的危险,不仅党员甚至党的地方委员会都不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党的二大闭幕后,张国焘等少数中央委员未通过中央而召开会议,形成了和中央相左的意见,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在党的三大上,陈独秀就批评了张国焘在党内“组织小集团”的错误,使得张国焘在三大上未能当选中央委员。在《中央通告第二十一号——加强党的组织观念和汇报工作》中,陈独秀还说到:“有的地方许久没有报告,有的虽寄报告,不是漫无系统,便是失之简略。”反映出党的部分地方委员会组织观念较弱、政治纪律不強的状况。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第十二条就指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不报告、乱报告的现象无疑是对政治纪律的严重破坏。四一二政变后不久,瞿秋白同志私下召集鲁易、维经斯基、张国焘等人进行小范围内的会谈,对党中央的主张表示不满。在五大召开前,瞿秋白同志又写了名为《第三国际还是第零国际》的小册子,散发给参会同志,批评中央委员会特别是陈独秀和彭述之等人的多项主张。在党的四大上通过的《党章》纪律部分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共产国际的纪律规定中也指明:“如果有些党员认为党组织或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是错误的,他们在公开发表谈话时也不应忘记:削弱或者破坏队伍的团结是最恶劣的违反纪律的现象,是革命斗争中最严重的错误。”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在未经中央委员会讨论的情况下散发小册子,无疑是违背纪律的行为。诚然,瞿秋白同志的部分批评是正确的,其动机也是忠于党的事业的,小册子在五大召开时也并未造成太大影响,但是这样的做法已经体现出当时党的政治纪律松散的状况。
三是四一二政变后党内意志分裂的风险。早在“是否应该与国民党合作”的问题上,党内就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并间接导致了李达等一批早期中共党员退党。在中山舰事件发生后,党内在关于“是否继续与国民党合作”“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等问题上又发生了争议。根据陈独秀的回忆,中山舰事件发生时,党的策略并不是一致的。广东区委和鲍罗廷认为当时应采取进攻的策略,“不仅不应当容忍三月二十日事变,而且应当进行一个自己的三月二十日事变”。而当时党中央和陈独秀认为应该采取退让的策略,避免冲突愈演愈烈。对党中央和陈独秀的这种担忧,广东区委和鲍罗廷认为不镇压国民党右派就不能巩固同国民党左派的联盟。但鲍罗廷和广东区委又没有向中央提出这个意见。[6]39中山舰事件作为大革命时期国共关系发展的转折点,未能对其进行妥善的应对,极大地影响了党中央的权威,也让党内有了发生意志分裂的风险。而后在是否接受蒋介石、谭延闿等在国民党二届二中全会提出的《整理党务案》的问题上,不仅出席国民党二届二中全会的中共党团内部发生了争论,鲍罗廷在未同中共中央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全盘接受,更是引得党内对共产国际、对党中央产生了很多看法。四一二政变发生后,党内一些同志不仅对党中央在中山舰事件、《整理党务案》决议等问题的处理上不满,对主张“继续与国民党左派合作”的策略也抱有怀疑态度,党内意志分裂的风险加剧。据杨之华的回忆,中央在五大开幕前的预备会议上就发生了争论。陆定一在回忆党的五大召开时的状况曾说:“这次大会反映了党内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6]278这些“意见分歧”的具体体现就是党的五大上鲁易和鲍罗廷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思想和政治路线”之间的争论遗憾的是,党的五大并未能解决这些争议,“众多的具体问题,往往是为理论争辩了几个钟头之后,出席的人们也已听的倦态毕露之时,才草草的做出决定。”
因此,共产国际代表维经斯基在五大闭幕式的发言中谈到:“在代表大会以前,党就有一种不只是由政治原因引起的病症。由于客观原因和其他原因,不是存在一个中心,而是两个中心。”如上所述,既然当时中国共产党已经作为全国性的、“半政府状态”的党,为了保持全党的团结统一,势必要加强政治纪律的执行,而为了保障政治纪律的执行,必需设立相应的纪律检查机构。
四、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和参与的监察实践使创设监察委员会成为可能
早在安源路矿工俱乐部时期,党在工人组织内部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中就做了一定的探索,如:设置监察队(后改为纠察团),“对内监察工友之行动……禁止工友不正当之行为——如赌博……”设置经济审查委员会,“专门保管本部经济并审查各项账目”设置裁判委员会,规范俱乐部内部部分工人“轻于动武”“不缴常月费”“吃饭不做工”“不听指挥”等不良行为,并将所受理案件分为“不遵部章”“斗殴”“银钱账务”“窃盗”“工程纠葛”“赌博”“妨碍公安”“不守厂规”“琐事”9个大类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其中,为了保证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被设为俱乐部最高代表大会的直辖机关,定期向最高代表大会作报告,其成员均由最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撤换和增补均需要最高代表大会通过。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成立时还各自设立了较为完备的章程,对工作流程、职责权限等做了规定。可以说,党在组织安源路矿工俱乐部的过程中,已经探索出了在工人组织内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经验。
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就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谭平山、杨匏安在任国民党组织部部长、秘书时都参与过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广东省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在1926年1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毛泽东、林祖涵、谭平山、杨匏安等13名中共党员当选为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或候补委员,高语罕、江浩任国民党的中央监察委员或候补中央监察委员,在国民党的二届一中全会上,高语罕当选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委,恽代英当选了党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根据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档案的记载,1926年2月1日—10月30日期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共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66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中“照中央监察委员会办法执行”“交中央监察委员会审查”“交中央监察委员会办理”等字样达24次,中央监察委员会处理的事项涉及到拟定监察委员会章程、处理党务纠纷、处分党员冒领款项、打击党内派别活动、处分党员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等多个方面,处理党员时给予的结论有“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恢复党籍”等,处理组织时给予的结论有“责令整改”“解散”等,说明这一时期国民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已经较为成熟。而历次执委会常务会议杨匏安、林祖涵基本都有参与,中央监察委员会提出的部分方案还是在杨匏安的主持下拟定的。在国民党中央工作的杨匏安等人已经熟悉了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基本任务、工作流程等内容。杨匏安也正因有着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而参与到省港大罢工委员会的组建和相关组织条例的制定工作,并在党的五大上被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主席。
1925年6月,为了支援上海人民开展的反帝爱国“五卅运动”,香港、广州等地爆发了海员罢工运动,由于港英政府的武力镇压,罢工队伍死伤惨重。为了更好地引导工人开展有序的斗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共广东区委发动罢工工人组成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作为罢工的最高议事机关;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罢工委员会作为最高执行机关。省港罢工委员会自1925年7月3日正式成立后,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形势和任务,能否保证组织内部团结一致、纪律严明,是关系到能否取得罢工最终胜利的重要条件。为此,纪检监察工作被省港罢工委员会置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一是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先是成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罢工委员会各机构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恰如邓中夏所说:“罢工委员会的会务及财政,皆经常在代表大会报告,以致外面一切谣言都失其效用。”根据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第一百次会议资料的记载,从罢工委员会成立到1926年3月31日,代表大会共通过决议案285项,其中关于“内部组织”和“整饬纪律”的决议案就有109项,占比近40%。罢工委员会设立了财政委员会,负责财政收支及使用情况公开的工作;设立了纠察部,组织工人纠察队(后改为模范队),以便“纠正工友及一切错误行动及镇压一切反革命行动”设立了会审处,审判“破坏罢工、私运粮食、偷卖仇货”的行为;设立审计局,负责审核各个机关的收支账目。二是制定相关的监察法规。1925年12月,《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则》公布,规定“无论各部何项机关有舞弊受贿等情,应依合法手续严厉取缔,施以相当应得之罪,无得庇纵”;“罢工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如有违法行为,被人告发或为法制局弹劾于工人代表大会及各部机关,一经查确,应罪加一等”;为了便于会审处开展工作,省港罢工委员会还公布了《会审处办案条例》,列举了必须惩处的27种罪行,其中由会审处判决的罪行14种,移送特别法庭判决的罪行13种,为整饬纪律的罪行占大半。为了防止纪检监察机构自身的腐化,罢工委员会还制订了《纠察队纪律》,规定了队员的四等罪行,如“包运粮食,盗卖截货”等属于一等罪行,经代表大会通过后处以枪毙;“失误戎机,遗失枪械及纠众威逼上级机关”属于二等罪行,处以监禁;“玩视职守,侮辱长员,越级言事以及赌博、宿娼、酗酒、闹事”属于三等罪行,处以撤职或监禁;其他违纪行为由大队长、支队长等“酌量处以申斥、罚立正、打手掌之惩罚”。纠察队队员犯错时,其上级视情况也要受到相应的处分。另外,《纠察队纪律》还特别规定了“各级队部不得越级呈报”,越级上报也“以违背纪律论”,以免引起事权纠纷。三是灵活运用各种监察方式。会审处制定的办案条例详细规定了违法分子处理方案,情节较轻的由会审处判决,给予的处分包含警告、记过、除名等,情节较重的移送特别法庭,给予的处分包括监禁、拘留以至死刑。纠察队设立了“告密箱”,“如队员得到某人舞弊之真确证据,投入告密箱”,经纠察队委员会核实后,送交纠察总部或会审处依相关规定办理。此外,罢工委员会还利用机关报《工人之路》进行舆论监督,一经发现工友或罢工委员会下属机构成员有违反罢工纪律的行为,即在机关报上公布其姓名、职位、所犯罪行、处理结果等。
此外,根据陈弘君先生的考证,1925年2月至6月期间,中共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就已经成立了,林伟民、杨殷先后任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监委书记,杨匏安、梁桂华任副书记。虽然由于档案材料缺失等原因无法获知中共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的详细活动材料,但到中共五大召开之际,中共广东区委的党内监察工作已经有了两年左右的实践经验。
五、结 语
纵览从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一段时期党的重要文献,除“王荷波与杨匏安以中央监察委员的身份参与八七会议”之外,再没有看到关于中央监察委员会相关工作和公告的情况。而在五大上当选的中央监察委员们也命运多舛,根据相关资料的记载,五大选举出的中央监察委员和候补监察委员们,大多不到一个月即被安排至其他机关开展工作,如王荷波、许白昊被调至工人委员会,阮啸仙、蔡以枕被调至农民委员会,10人中有7人在半年内相继牺牲,“缺少监察委员的监察委员会”自然也无法有效开展监察工作。五大召开半年后,中共中央在《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中即说:“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到了1928年召开的中共六大上,监察委员会被检查委员会取代。那么,创设监察委员会的举措是否因“惨淡的现实”就黯淡无光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有三个方面的历史意义:
一是基本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模式。党的五大授权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不仅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赋予监察委员会以独立性——“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还规定了监察工作的从属地位——“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从党的五大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到十八大以来深化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无论党的纪检监察机构名称如何改變、领导体制如何调整,其党内监督的核心职责始终没有变、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始终没有变、纪检监察工作的服从性始终没有变。可以说,“两委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的党内监督基本模式正是以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为标志开始确立的。
二是一定意义上加强了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中共五大的重大意义之一就在于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加强了党内民主。同样,监察委员会的创设,也为加强党内民主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民主和集中是一对不可分割的范畴。党内缺乏民主,往往导致思想僵化、积极性创造性不足;党内纪律涣散,往往导致不正之风兴起、腐败现象丛生。高度的民主往往需要完备的监督作保证。因此,党的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作为严明政治纪律的专门组织,间接地为加强党内民主做了贡献。另外,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增加了在中央工作的人数,同样加强了党内民主。陈独秀在五大报告上说:“在中央一起工作的只有两三个委员,有时只有一个委员。这样一来,中央自然而然就产生了独裁。”相较前几次全国代表大会而言,党的五大选举出中央委员(含候补)45人、中央监察委员(含候补)10人,极大地提升了在中央工作的党员数量,事实上也为加强党内民主提供了条件。
三是創设监察委员会是大革命时期党的自我革命的突出成果之一。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创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自我革命、刀刃向内从来都是共产党的突出特点与优势。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马克思恩格斯就曾指出无产阶级的自我革命是领导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重要内容,因为无产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的东西”。在领导俄国革命与建设和加强布尔什维克党自身建设的过程中,列宁多次强调:“我们并不害怕把不十分可靠的人开除出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相关论述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基本的思想武器,但理论并不会自动变为现实,自我革命需要主体自身来实践。党的五大把“刀刃向内”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并成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平级的专门机构——监察委员会。虽然党在此前也处理过一些违纪党员、腐化分子,针对党员质量问题,中共中央还于1926年8月发出了《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级党部审查、开除各类投机分子和问题党员。但是,当时党的机关虽有惩处违纪分子的权力,但缺乏实际执行政策的能力,不仅“党的干部缺乏而幼稚”,而且就连中央各部门大部分的工作都不尽人意。[6]46为此,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填补了从纪检监察制度制定到纪检监察制度执行所缺失的主体,以强有力的自觉把自我革命落到实处,实现了思想、制度、实践“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可以说,创设监察委员会、确立党内监督的基本模式就是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进行自我革命的最重要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