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立即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还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劳动报酬”理解: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所有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以及病假、产假等假期工资。
本案中,申请人陈某2021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签过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23年10月24日离职。因甲公司未支付陈某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2023年8月5日至2023年10月24日出差补助43840元,提起仲裁。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的帮助下,陈某胜诉,拿回应得补助金。
仲裁委裁判要点
本委认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陈某于上述期间发生的出差补助共计43840元,本委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仲裁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二〇二三年八月五日至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出差补助共计四万三千八百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