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亲兄弟明算账”,多少兄弟家庭因为财产分配而闹得分外眼红,但现实就是这么惨淡直白,就算是亲兄弟往往也难以抵挡财富的诱惑。福建35岁女子小芳就经历了一件令她愤怒不已的事,父亲去世后原本属于她的房产被大伯母抢占。
不仅如此,大伯母还口口声声地说,房子是她们家的,她家两个儿子都没结婚,房子就应该给他们家儿子结婚用,谁让小芳的父亲死的早。
说来小芳也是一个苦命人,1988年7月26日,小芳的父亲就因为意外去世,而在一个月后小芳出生了。作为一个出生就失去父亲的女孩,小芳的童年经历了许多磨难。好在父亲虽然去世了,但却给小芳留下来一些遗产,包括老家的房子在内,还有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
可小芳没想到的是,自己的大伯母却擅自卖掉了父亲留给自己的遗物,还抢占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原本说好自己给大伯母一家几万元,就能把房子还给她,可随着房子的价值不断增加,小芳先后给了大伯母十几万,对方却始终不愿意交房,更是直接狮子大开口,对小芳说:“没有90万不要找她要房子。”
当初小芳还没出生时,父亲和爷爷就准备建房子,房子的地基是属于父亲的,一楼二楼也都是父亲一手操办修建的。可大伯一家却在父亲死后,私自加盖了三楼,还让小芳的三个姑姑出资装修。
从此之后,大伯母便对外声称这套房子属于他们家,而作为房子的合法继承人,小芳却被排挤。无奈之下,小芳只能找到调解员来解决问题,可没想到小芳的大伯母夏某的一番话,令所有人都愤怒不已。
夏某声称小芳的父亲去世后,小芳就被母亲带出去生活。因此房子没有人继承,自然而然就是她们家的。谁让小芳的父亲生不出儿子还死得这么早,她们家还有两个儿子没结婚,大儿子36岁了,就需要房子结婚用。
对此调解员却表示,房子的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并不是说小芳没有回老家就不能继承房子。事实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死亡后,才会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更何况,小芳的父亲在去世前,明确表示要由自己的子女继承房子,因此无论小芳回不回家,她都是房子的主人,不存在房子由大伯母一家继承的情况。
看双方关系闹得如此僵,小芳的大伯董叔叔想要出面说几句,可他还没开口,就被妻子夏某出言阻拦:房子的事你别乱讲,两个儿子这么大了还没结婚,别人进来说亲,都是说我们没房子,没房子就没地方说亲。
见状,即使自知理亏的大伯也闭上了嘴,任由妻子和侄女两人争吵不休。而夏某则彻底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无论小芳和调解员如何劝说,都不愿意交出房子。最后小芳决定找村委会出面,希望能够解决问题。
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却表示,1992年小芳大伯一家已经把房子改成了他们家的名字,虽然当初小芳爷爷和父亲写下的合同还在,但小芳大伯母就是不认,甚至还撕毁了合同。幸亏撕毁的只是复印件,真正的原件一直保留在村委会。
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还说,为了解决这个纠纷,他们多次跑到夏某家劝说,结果一直挨骂,无论是夏某还是夏某的两个儿子,都不愿意承认房子是小芳的。夏某的大儿子董明还说,要小芳拿出证据,否则就是无理取闹,是诬陷。
只有一旁的大伯始终程默不语,或许他知道自己一家做得不对,但苦于妻子的强势和两个还没结婚的儿子,就算内心有愧也说不出口。
看着态度强势的大伯母,以及一副不讲理样子的堂哥,小芳彻底放弃了协商这条路。她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既然大伯母不把自己当侄女看,那就到法庭上来解释清楚。好在当初小芳父亲和爷爷留下的合同原件还在,有了这个证据,足够证明房子原本就是属于小芳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小芳不仅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更是父亲死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因此她对于房产有着绝对的所有权。
不过考虑到大伯在房子上加盖了第三层,因此具体的分配可能会有出入。如果不出意外,法院应当会判处房子归属小芳,而小芳则给予大伯家一笔钱,当做第三层楼的“购置费”。如果小芳能够证明之前就给过这笔钱,那她毫无疑问就能够直接拥有父亲留下的房子。
从这场家庭纠纷中,可以看出有其母必有其子,在夏某的教育下,她的儿子董明也是一个不明事理,财迷心窍的人。难怪36岁却迟迟没有结婚,或许这并不是因为家庭和房子的原因,而是母子俩的人品本就有问题。
孔子云:“不义且富与贵,于我如浮云。”不义之财即使再多,也不过是浮云。但总有一些人喜欢贪图不义之财,殊不知在他们贪婪敛财的时候,不仅人品和道德正在丧失,同时也徘徊在法律的边缘,随时可能构成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