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按需分配、无偿使用、一户一宅是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基本制度,也是保障宅基地需求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早些年在农村,孩子到了结婚成家的年龄,只要向村委会、村干部提出申请,都能分得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农村适龄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宅基地退出机制不畅、可用于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资源不足等原因,农民分家分户申请宅基地很难批准,有些农户只能两代三代挤住在一起,有的只能到城里买卖解决居住安家问题。
国家对农民宅基地分配、农民居住权保障问题非常重视,近些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接二连三、一个又一个,旨在解决宅基地分配难、审批难问题,最起码以下5大举措都很硬,在缓解有关问题中也起到关键作用。
(1)下放审批权。这项政策2019年就开始实施了,先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如果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随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专门印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政府的审批权,同时,明确了农民申请宅基地具体程序、乡(镇)政府的审核批准机制等等,农民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只需要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对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意见等事项审查后,报乡村政府审批。通知要求乡镇要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宅基地申请审批。
这一举措对解决宅基地审批难问题意义重大。
(2)计划指标单列。宅基地审批只需要乡(镇)政府批准,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但是,当前来讲,大部分农村地区村内空闲的建设用地已经很少,满足农民宅基地需求,只能转用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就涉及到建设用地指标问题。鉴于建设用地指标有限,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大项目急需,一些地方不舍得用在农村住宅上。对此,国家提出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行实报实销。
也就是说,对于农民住宅用地需要农用地转用,地方不用考虑指标问题,只需要按需求上报就行了,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因指标缺少而迟滞宅基地审批问题。
(3)建立专门窗口。在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规范宅基地审批的通知中,提出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探索建立”不是强制要求,有些地方快一些已经建立了,而大部分地方还未建立联审联办窗口,农民宅基地审批还是找不到门。
在2024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也就是说,建立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不再只是探索,而是明确的政策要求。
(4)运用“通则式”规划。不管是新申请宅基地,还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都要首先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符合规划、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一些地方以未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还在审批中为由,对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
没有编制村庄规划就不能批准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中提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什么是“通则式”村庄规划?这指的是对于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通则,主要内容包括“五线”“三指引”,即: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五条重要控制线;村庄建设管控和风貌指引、公共和基础设施配套指引、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指引等三个方面指引。
这样一来,一些地方就不能以无村庄规划为理由不批准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了。
(5)可实现“户有所居”。“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有些地方确实是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怎么办?是不是以此为由就可以对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管不顾了。
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可以采取措施是何种措施?这里面包括为村民集中建设楼房、为村民在城里买房提供资金帮助、全村重新规划重新建设等等,保证每户农民都有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