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督是从一品大员,为何在正二品的巡抚面前却硬不起来?

春引百花竟放 2025-04-09 09:18:20

在清代官制体系中,提督一职所处境地颇为微妙。从品阶而言,提督位列从一品,被划归封疆大吏范畴。然而,在时人普遍认知里,尽管巡抚品秩稍逊于提督,但其地位却往往被视作高于提督,二者间仿佛存在一种隐性的隶属关系。

提督与巡抚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对此,御史主张应从制度维度切入,对这一关系进行系统梳理与精准剖析,以明晰二者关系的本质所在。

【品级并不能说明问题】

清初,各省提督品级呈现非统一状态,其品级高低依所加之都督衔或佥事衔而定,跨度自正一品至三品。至乾隆朝,朝廷革除这些非核心之加衔,明确规定各省提督品级统一为从一品,自此,此规定成为定制并延续。

在清代的官僚体系中,文职与武职虽同设品级制度,但其品级所蕴含的价值存在显著差异。通常而言,于同等品级的前提下,文职官员在政治地位方面相较于武职官员更具优势。在各类政治待遇的相关规定与执行过程中,均会明确区分并标注文职与武职官员各自对应的品级。

以“大臣”这一官职称谓为例,在古代职官体系中,文官获此称谓需官居三品及以上,而武职则需达到二品及以上。再者,就朝珠佩戴规制而言,明确规定文官五品及以上、武官四品及以上方可佩戴。由此可见,在品级设定上,文职与武职大致相差一品,且同一品级下,文官地位通常高于武官。

在清朝职官体系中,加兵部侍郎衔的巡抚,其官阶为正二品;提督则位列从一品。虽从品级看,提督稍高于巡抚,但鉴于传统 “文高武低” 的等级划分准则,二者在职级地位上实际等同。因此,单纯的品级差异,并未使提督在地位上具备实质性优势。

在清朝绿营武官体系中,各省提督因职责范畴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类型。其中,江南、湖南、浙江三省所设提督为水陆提督,相较于单纯负责陆路或水路防务的提督,此类水陆提督地位更为尊崇。从行政级别与实际权力来看,水陆提督与巡抚之间的差距并不显著。

【巡抚与提督的节制关系】

在清代军事体系中,各省绿营的统制模式主要涵盖节制与统辖两类。其中,统辖的概念相对明晰,意即直接管辖、兼任管辖之情形。例如,巡抚对于抚标进行统辖,或兼任城守营的管辖职责。凡处于统辖范畴内的绿营力量,均直接接受总督与巡抚的领导。

节制这一概念内涵颇为繁复。从历史官职设置来看,部分省份巡抚的头衔中带有“节制各镇”表述。此情形易引发一种误解,即有人会认为巡抚有权辖制全省绿营官兵,其中甚至涵盖绿营最高长官提督。

从专业层面剖析,节制这一概念,意指朝廷赋予巡抚这一高级官员,对其辖区内官兵实施掌控、巡查、督管以及调配等权力,此乃朝廷为巡抚所设定的一种层次较高的统驭模式。

在封建王朝的政治架构中,巡抚是否被朝廷赋予节制各镇之特权,需依据地域实际情况加以判定。通常而言,与总督同城之巡抚,依循既定规制,不被授予此等权力。在其辖区范围内,各级绿营官兵均统一归总督节制。例如,湖北、广东、福建及云南等省份的巡抚,便不具备这一特殊权力。

在清代地方行政架构中,与总督不在同一城的巡抚,其节制之权的赋予存在多种情形,或完全赋予,或部分赋予,抑或不予赋予。以江苏巡抚为例,其与两江总督驻地相异,然而其官衔中并未出现“节制各镇”的表述。此乃因江南提督的驻地与江苏省城苏州距离较近,故江苏巡抚未获节制之权,此即为不予赋予节制权的典型案例。

在清代职官体系中,浙江、湖南、贵州、广西等省份巡抚,其职掌在军事节制方面呈现半给之态。相较于其他高级军事职官,此类巡抚军事节制权限相对有限,仅能对总兵职级以下的副将、参将等武职行使节制权。而提督与总兵,并不直接受制于巡抚的调遣指挥。

在山西、山东、河南、安徽与江西等省份,巡抚执掌着完备的节制之权。究其缘由,盖因该五省未设提督一职,故而巡抚兼任提督衔,以此对本省各镇总兵及其以下官员进行节制。

从历史制度层面审视,未兼提督衔的巡抚,其在军事节制方面权限相对有限。在省级绿营体系中,各镇总兵的直接领导并非巡抚,而是提督。由此可见,提督与巡抚在军事职能上存在明确分工,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而在一省军政事务的决策层面,唯有总督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是因为,各省总督均被赋予了节制提督与总兵的权力,此权力赋予使总督在军政领域具备了核心决策地位。

【巡抚与提督的隐性关系】

经由上述阐述可知,巡抚与提督并非隶属关系。在具体军政事务的决策与执行层面,提督占据主导地位,拥有更大的决策权,而巡抚在这方面所能施加的影响力相对有限。

清初时期,各省提督之职,皆由异姓且建有功勋的贵族出任,此等官员皆享有较高等级的世爵与世职。于中原统一进程中,提督一职,或独掌军事指挥权,率部独立作战;或追随宗室将领,协同出征。从职任地位而言,提督相较巡抚,显著更为尊崇。

在历史长河中,各王朝普遍遵循“乱世尚武、治世崇文”的规律。清代初期,虽以骑射为标榜,彰显武力之重要。然而,当国家步入和平发展时期,社会环境与需求发生转变,武职官员的政治地位渐趋式微,“重文轻武”的格局由此成型并稳固下来。

依据兵部所制定的考核机制,每间隔五年,便会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各级武职官员展开一次考核,这一考核制度被称作“军政”。“军政”与文官考核体系中的“大计”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明清时期完备的官员考核制度。

提督作为绿营体系中的最高军事长官,其直接隶属关系仅存在于总督与兵部之间。在军政考核这一关键环节,巡抚并无考核权限,致使巡抚在提督的考核评定方面影响力甚微。鉴于此,提督于职务层面无需忌惮巡抚,二者在行政关系上保持一种相对平和的表面态势,维持着形式上的和睦共处。

自乾隆朝起,清廷推出“年终密考”之制。此乃于三年大计这一常规考核体系外,另行施行的一种特殊考绩方式。其具体流程为:每至岁末,各省总督与巡抚需就辖区内全体文武官员的履职表现,以具折密奏的形式,向皇帝进行保密性的汇报。

年终密考制度确立后,提督的考核权限转归巡抚执掌,此情形犹如命脉被人掌控。于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皇帝而言,秉持“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之理念,凡获封疆大吏之职者,皆为皇帝亲自遴选。基于此,封疆大吏所呈建议,从统治策略与用人逻辑考量,皇帝自当予以采纳。

自彼时起,提督于巡抚面前,行事举止皆需谨小慎微,尽显恭顺谦卑之态。长此以往,提督在官场中的地位遭受审视,实则已渐沦为巡抚之附属。虽然单纯以上下级关系界定巡抚与提督之间的联系,并非精准无误,然而,就实际情形而言,二者关系确有几分如此意味。

0 阅读: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