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5年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谨以本文向职场中辛勤耕耘默默奉献的女性致以深深祝福
问题释析干部职务任命文件在实践中的使用频率很高,写作要求也十分严格。当涉及被任命人员为女性时,究竟需不需要在其姓名之后标明性别呢?对此,人们的认识和做法不甚一致,很有必要加以澄清。
毋庸置疑,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女性的社会地位很低,受到性别歧视,是没有从政参政机会的。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广大女性翻身得解放,党和国家提倡男女平等,从而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提供了非常宽广的从政空间。在各个行业和部门,女性担任负责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关怀和重视。

那么,在干部职务任命文件中,涉及对于女性干部的表述,要不要在其姓名之后加上(女)呢?从实践来看,很多人认为不加,并且也确实存在诸多不予单独标注的情况。对此,我们认为总体原则是以标明为宜,只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省略,但并不等于一定不标。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各类大型代表会议上当选的女性领导干部,当采用公报、公告等文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时,均需加以标明,使行文显得既庄重又得体。当然,在干部职务任命文件中亦是如此。

因为汉语的特征决定了不能仅看姓名就能够直接判断出一个人的性别,在有些情况下确实是很难做到一一对应的,所以标明性别就显得非常必要,使这个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比如上级机关任命文件中涉及的人员较多时就要标明;而如果是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尤其是单位内部的干部职务任命,公众对于被任命人员都很熟悉,在此种情况下省略不标也是可以的。

这是某省人民政府发出的一篇干部职务任免通知
图片中给出的实例即很能说明问题,由于发文主体级别高并且任命人员又多,总共涉及6人的职务任免,其中有一名为女性,尽管一看“王娟”就是女性,但也作了标明。再请看下面这篇实例:

这是某高校所属二级学院发出的干部职务任免通知
从中可以看出,这篇干部职务任免通知的发布范围仅限于学院内部,而程秀兰作为女性系学院所熟知的,故而未标注性别亦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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