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交通肇事逃逸!1月15日晚,西安公安局鄠邑分局公安检查站例行夜间巡查工作时,在19时30分许巡查至涝店镇里贤村附近时,发现路上躺着一个人。巡查民警立即查看情况,发现路面有血迹,初步判断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伤者已经昏迷,民警立即联系120及交警大队,随后协助120将伤者送往鄠邑区人民医院救治。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现场图如下:
民警赶到事故现场
120赶到现场
救护人员将伤者抬上救护车
伤者被送到医院
伤者在急救室
笔者在此提醒,交通事故伤人是难免的,但肇事后逃逸会对伤者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会严重伤害到自己。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奉劝逃逸者不要做害人害的事情,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