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刚毕业的小年轻还是已经在职场中摸爬滚打数年的老油条,在面对租房问题时,都会不禁感慨一句“难搞”。通勤时间、交通、环境,最重要的是价格,这些因素纠结到一起,成了租房人无法避免的难题,要找到全部满足条件的房子实在太难,有时候为了满足某些要求,就不得不放弃另一些要求。
刚毕业不久的小刘姑娘就是这样,为了满足价格、通勤的问题,她不得不牺牲掉了环境因素,选择了合租,因太过相信自己的异性合租室友,最终却被卷入一场QJ案件。在该案件中除了案件本身以外,还涉及到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知识,那就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听名字似乎和犯罪未遂极其相似,但他们之间却有着极大的区别。
本文就以小刘姑娘案件为例,分析案件本身的同时也来谈谈什么叫作犯罪中止,它又和犯罪未遂有何区别。
经典案例
和小刘姑娘一起合租的小王为海淀当地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的员工小王。小王外表斯文,今年24岁,看谈吐以及工作,小刘姑娘觉得对方应该不是什么坏人,于是同意和他一起合租,因为工作原因,两人都早出晚归,几乎碰不到几次面,二人也不怎么熟,最多就是见面打个招呼的程度。
在合租的起初,两人一直都没有僭越之举,小刘姑娘不禁放松了自己的警惕,原本每天都会锁门的她,也变得随意起来。2012年10月的凌晨,小王在外聚会回到住处,酒精上头的他,不知怎么回事,竟然直冲小刘姑娘房间而去。
恰巧这天,小刘姑娘的房门并未反锁,小王轻松进入了房间,熟睡的小刘姑娘并未察觉,等到感觉有人侵入惊醒的时候,小王已经站到了床边,想要强行和小刘姑娘发生关系。在小刘姑娘的奋力反抗下,小王的理智被唤醒,他意识到之此时的行为究竟会给对方带来怎样的伤害之后,便主动停止了。
但是身体上伤害虽然还没有造成,心理的伤害却已经无法弥补,小刘姑娘在小王退出去之后,立刻将门锁紧,并报了警。
警方在了解了案情后,以QJ罪将小刘带回警局接受调查。2013年5月,该案件在海淀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案例分析
在该案中,小王的行为已经涉嫌QJ,法律中对于该罪的定罪,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这种属于行为人主动创造条件,除了此项外,如果在已有条件下,利用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例如醉酒、熟睡等情况,趁人之危,也同样列属该条,包括在其他手段以内。
该案中的小王就是利用小刘姑娘熟睡对其图谋不轨,满足该项条件。
第二、必须要违背妇女的意志。这是QJ罪判定时最重要的一点,以第一个条件为基础,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妇女有无反抗来判定,且需要以妇女在案发时的心理作为参考。如果在案发时,妇女为自愿,却在事后后悔报警,那该行为人就不能被定为QJ,因为在案发时,他并未违背妇女意志。
在该案中,小刘姑娘并非小王女友或妻子,二者间没有亲密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小刘姑娘为自愿,根据小刘姑娘事后精神状态同样也可判定,小王必定还是违背了其意志,对其进行不法行为。
小王在案发时的行为已经满足了QJ定罪的客观条件,在主观上,从小王主动走向小刘姑娘的房间等一系列行为,可以判定非被迫,小王本身也并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疾病,是酒精放大了他的邪念,让其做出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故意性。
根据刑法的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便小王醉酒,该承担的责任也依旧不能免除。依据相关法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者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该罪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王的罪行已经确定,但在判定刑罚时,还需要考虑到一点,那就是小王最终并未实现目的。在该案中,小王凭借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后续犯罪,制止了更为严重后果的出现,属于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在刑法第二十四条有如下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为主动放弃犯罪,自主意识在法律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判定条件,如果是因为其他的客观因素,比如他人反抗,或者第三人阻止等意志以外的因素无法达到目的,这就是犯罪未遂。
小王在该案件中已经侵犯了小刘姑娘的权利,但情节并不严重,其悔过心理也较强,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认错态度良好,虽然最后并未取得小刘姑娘的原谅,但最终也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理,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该类合租案件的发生,都是在给以租房民众警示,在租房时最好尽量避免和异性合租,无论其是否为单身,都无法彻底杜绝安全隐患的存在,时时刻刻都要拥有自我防范意识,毕竟只怕一万,不怕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