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此前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
运动员技术等级是国家对运动员技术能力的官方评价和认可,国家体育总局向被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各等级称号的申请条件如下:
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单项前 8 名,接力前 5 名;
(二)国际滑联赛季总积分单项世界排名前 8 名;
(三)世界杯(世界巡回赛)分站赛单项前 3 名,接力第 1 名。
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单项第 9-12 名,接力第 6-8 名;
(二)国际滑联赛季总积分单项世界排名第 9-12 名;
(三)世界杯(世界巡回赛)分站赛单项第 4-8 名,接力第 2-3 名;
(四)冬季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冬季运动会单项前 8 名,接力前 3 名;
(五)青年世界杯分站赛、四大洲锦标赛前 3 名,接力第 1 名;
(六)全国冬季运动会(公开组)单项前 6 名,接力前 3 名;
(七)全国冬季运动会(青年组)、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国杯精英联赛总决赛(或总积分排名、甲组)单项前 3 名,接力第 1 名。
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公开组)单项第 7-16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接力第 4-7 名;
(二)全国冬季运动会(青年组)、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国杯精英联赛总决赛(或总积分排名、甲组)单项第 4-8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接力第 2-3 名;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A 组)、全国滑冰 U 系列中学校际联赛总决赛(或总积分排名、A 组)单项前 3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接力第 1 名;
(四)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单项前 3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接力第 1 名。
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单项达到成绩标准。
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单项达到成绩标准。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单项
男子:500 米、1000 米、1500 米
女子:500 米、1000 米、1500 米
(2)接力
男子 5000 米接力、女子 3000 米接力、混合团体 2000 米接力
2.成绩标准:
(1)男子

(2)女子

3.上述全国比赛单项各小项须至少有17人、接力各小项须至少有8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比赛单项各小项须至少有12人、接力各小项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4.接力未上场比赛运动员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5.同一比赛同一小项多次达到成绩标准的,只按最好成绩授予一个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