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发布公告五类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备案

半岛晨报 2025-04-16 09:31:01
         4月15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备案。(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所在辖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        公告指出,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

    ■热评        为监控摄像头安装划定“红线”        吃个饭、理个发,结果被摄像头直播;试衣间暗藏监控,顾客换衣毫无隐私;酒店民宿被爆出针孔摄像头偷拍……无处不在的   “眼睛”引发公众强烈担忧:当监控触角过度延伸,安装的界限又在哪里?        近日,正式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为摄像头安装划定“红线”。新规明确人员密集场所、交通枢纽等公共区域可安装摄像头,旅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场所则严禁安装。        公共摄像头作为现代社会的管理利器,对于打击犯罪、加强治安功不可没。但摄像头“过度安装”也导致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收集、泄露、滥用,甚至滋生黑色产业链。        2024年,公安部破获的非法监控案中,有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控制18万余个摄像头,场所涵盖医院、养老院、实验室等,以“足不出户看世界”为噱头发展付费会员,令人后背发凉。        本次出台的《条例》明确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不仅限定了安装目的,杜绝不必要的图像采集设备,还严格限定了安装主体,避免无关人员和单位想装就装。这些规定,既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摄像头“私搭乱建”的危害不容小视,严控监控摄像头的安装边界,就是在守护我们自己的安全边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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