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某中学初二男生与初三女生谈恋爱,在校园内举止亲密,操场牵手散步,主管德育的主任对其批评教育,并让他写出情况说明。
男同学觉得被当众指出早恋,使其在同学面前无法立足,在学校5楼卫生间跳楼,造成十级伤残后,家长索赔共计36万元。
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在学校前期垫付医药费的基础上,学校还应赔偿家长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我们该如何看待这样的事情?又该如何对待法院的判决?我们对社会的变幻,学校的管理和学生的失控,看法又该是怎样?
我们对待法院判决的结果,也许站在客观和冷静的立场上,才能有更深远的思考个判断。
一是学生14岁早恋,其行为举止违反了社会基本的认知,是不被民众认可的。其自身过错的原因,必定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畸形早恋导致跳楼后果,因果关系明确!
二是主管道德教育的主任,正常的管理教育是人们认可的,不敢管理坏现象的德育主任才是失职的,严格管理是完全正确的。
另外,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学校教育孩子理所当然,如果学校不去管理不去教育学生,才是学校最大的失职和过错,敢于管理学生的学校才是好学校,才是值得肯定的学校!
如果民众非要把学校阉割成学生的孙子,那学生爷爷产生的后果,孙子学校更无需负责。
三是法院的判决,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家长感觉补偿太少了,但别忘了是自己孩子的过错,孩子才是事情的起因,也是因为孩子的不服从管理,让学校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
学校感觉处罚重了,认为自己管理没有错误。但法院也要照顾民众的心理,也要照顾弱者有理的思维,也给了学校一定的处罚。
就像交通事故一样,行人全责司机也要赔偿,学校也是一样,出了事故,就算没有责任,也要赔偿。
我们更希望法律加大对责任者的处罚力度,应该全责者就是全责,不要给予其他方面的照顾,也许才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