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相亲当天就和对方去酒店,后多次以“身体不适”为由索要医药费4900元,然后女子居然报警索赔20万。法院判了

南方老纪 2025-02-25 11:59:52

一对男女相亲当天就开房发生关系,半月后再次发生关系,女方以身体不适为由多次向男方索要医疗费,共获得4900元。

之后,女方以"强奸"为由报警,被驳回后又以身体受损起诉索赔20万元,那么法院最终怎么判?

案情回顾

刘先生45岁,因离异多年一直未能觅得良缘。

为了给自己的后半生找个伴,他托了多位朋友帮忙介绍对象。

2024年9月的一天,一位介绍人联系刘先生,称有个条件不错的同龄未婚女子王某愿意见面。

看过照片后,刘先生觉得不错,便约在一家餐厅见面。

见面当天,两人在包厢里边吃边聊,气氛逐渐热络起来。

几瓶啤酒下肚,两人都有些微醺,令人意外的是,初次见面的两人当晚就一起开房发生了关系。

半个月后的9月17日,两人再次约会。

饭后又去了酒店,发生了第二次关系,第二天,王某突然向刘先生诉说身体不适,表示需要去医院检查,向刘先生要钱。

虽然刘先生对此有些怀疑,但还是分别在9月20日和23日转账1000元和500元。

9月25日,王某独自去医院检查,被诊断出患有盆腔炎等妇科疾病。

第二天,王某拿着病历找到刘先生,又要了3400元。

但她认为这些钱远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与刘先生发生了激烈争执。

当天下午,已经收到共计4900元的王某,竟然以"被强奸"为由报了警。(一般情况下,强奸罪至少判3年)

10月底,王某又住院治疗,被诊断出输卵管脓肿等多种妇科疾病。

但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定刘先生并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王某不服,申请复议,结果维持原判。

最终,王某以身体健康受损为由,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说明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身权利。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构成侵权需同时具备违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关于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王某无法证明其疾病与刘先生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刘先生主观上并无过错。

考虑到刘先生已支付4900元作为补偿,基于公平原则,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敲诈不成告强奸,这也太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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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老纪

简介:聊点普通人能听懂的法律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