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多地消费者纷纷反映,在宝马汽车4S店遭遇了严重的购车纠纷,部分门店在消费者已签订购车协议并支付定金后,拒绝按约定交付车辆,反而要求消费者临时加价数万元才能提车。这一行为迅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消费者强烈不满,被指责为“霸王条款”。
据多位消费者透露,他们早前已按照正规流程与宝马4S店签订了购车协议,并支付了预定金,车型主要集中在宝马i3、ix3及3系等热门车型。然而,在临近提车时,这些消费者却被告知需要额外支付高达3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否则无法提车。这一突如其来的加价要求,让许多消费者感到震惊和愤怒。
一位来自重庆的消费者表示:“我是5月29日和重庆宝渝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车型是宝马i3,价格是17.45万,并且交了定金。当时销售明确表示提车没有问题,但到了临近提车时,却突然告知需要加价3万。经过多次协商,对方又表示加价1万多就能提车,再后来经理又说没车了,停产了。4S店的说法反复无常,让人无法接受。”
类似的情况也在郑州、深圳、苏州、东莞等多地发生。这些消费者普遍反映,在合同手续齐全、定金已支付的情况下,宝马4S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车或要求加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界面新闻报道称,宝马中国向其回应:“我们已注意到相关内容,并在内部进行了初步调查,涉及的案例均是个案,且每一个案具体情况不尽相同。”
宝马中国还表示:“我们在积极与相关经销商沟通,敦促宝马授权经销商遵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获得满意的服务体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律师以及舆论普遍呼吁,宝马4S店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或强加额外费用。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陈金波律师指出,4S店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他强调:“消费者从4S店购买汽车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已经与4S店签订了合同且交付了定金,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4S店拒绝交车、采取临时加价提车,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4S店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退款和赔偿。
宝马此前为了应对市场变化,曾实施一系列价格优惠政策以刺激销量。然而,自6月底起,宝马宣布调整策略,更注重销售质量而非单纯追求市场份额,这一转变导致了部分车型售价上调和车源供应趋紧。但即便如此,4S店也不应以此为由,擅自违反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汽车销售行业,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信心。对于宝马而言,其品牌信誉和消费者信任是其长期发展的基石,任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将对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