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有三急”,在家还好。如果是在公共场所,难免会面临厕所没有“空位”的尴尬局面,不过这也没办法,总有个先来后到的道理。
湖南株洲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两位男子竟然为了争抢一个厕所蹲位而大打出手,伤者还被打得住院治疗,这事就不只是尴尬的问题了......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27日15时许,52岁的许某前往某公共厕所时,恰好有一个空闲的蹲位(属于蹲便),许某正自欣喜之时,同在此处的杜某(1990年出生)却要争抢。
二人均坚持称是自己先来的,互不相让。许某则劝杜某,你还年轻,我岁数大了,发扬下风格可好?
如果是别的事,估计杜某也就让了,可上厕所这事......
杜某坚决不让,我先来的,凭啥让你!说着就要去占蹲位。
许某见杜某不听劝,就拽着杜某不让去,二人因此发生了口角。杜某年轻,脾气也比较急,见许某如此纠缠,便一把将许某推倒在地,导致其头部撞到了墙上。
许某提起诉讼,索赔4万余元
许某头部被撞后,感到十分头疼、头疼,而且之前患有糖尿病、“脑出血”、癫痫等病症,为了安全起见,经120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公安机关鉴定,其损伤结果并不严重,轻微伤也够不上,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刑事案件。
刑事责任无法追究,民事赔偿还是免不了的。许某认为,杜某将自己推倒并导致受伤住院,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4989.3元,以及治疗面瘫的后续治疗费及损失12000元(暂定);为了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也应由杜某承担。以上共计40489.3元。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首先对许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核定,最终认定为23068.61元。(部分赔偿项目因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再一个问题就是责任认定问题了,即杜某是否应当对许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许某与杜某争抢厕所蹲位而引发,二人先是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接触,之后杜某将许某推倒在地导致其受伤。
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许某及杜某均具有一定过错。但杜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酌定由其承担70%的责任,许某自行承担30%。
最终一审判令由杜某向许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148元。(23068.61元×70%)
双方均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许某及杜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了上诉。
许某上诉称,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部分损失,认定不当。而且仅判令由杜某赔偿70%,显失公平,应该由其全额承担。
杜某则认为,事发起因是因为许某不断地纠缠和辱骂行为导致,杜某为了摆脱纠缠才推开了许某。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另外杜某还提出,许某住院治疗是基于其自身原有的疾病,与本次侵权行为之间,并无关联关系。因此该部分的治疗费用,应当由许某自行承担。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杜某还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即杜某与医生以及民警的录音记录。杜某说,这份证据可以证明,杜某根本没有住院治疗的必要,而且在住院期间,还自己跑了回去。
许某之所以要住院治疗,目的就是为了索要高额赔偿,这明显就是讹人啊!
许某对此质证称,这份录音证明不了什么,也从录音的对话内容中,无法确定到底是哪位医生或哪位民警。而且也无法证实具体是哪一天不在医院。
许某说,自己受伤后一直都在医院治疗,住院记录可以证实。对于索赔金额,许某认为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所提交的这份录音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不予采信。同时认为,原审判决中对许某各项经济损失的认定,也无不当。
二审的焦点问题,就是许某、杜某各自的责任比例如何认定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发的纠纷,双方对此均言语不当。
在纠纷发生后,杜某没能克制自己的言行,与比自己年长且腿脚并不灵便的许某发生肢体上的冲突,过错较为明显,原审认定其承担70%的责任,较为恰当,应予维持。
而许某身为长辈,同样存在言语不当之处,并伴有辱骂、拉拽杜某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由其承担30%的责任,也并无不妥。
许某在一审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等赔偿,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二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