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至2023年的三年疫情期间,云南盐津县的廖五药房,因销售一批药品获利不过数十元,而收到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的一份270万元的天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还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终身禁止店主廖代洪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

廖代洪收到这份处罚书的时间是2024年2月1日。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盐市监罚告【2024】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称,因廖五药房销售药品未录入计算机药品管理系统,同时未制作销售记录及未凭处方销售,批发药品给他人等违法行为,作出上述处罚。
该处罚书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其依据的不足:一是,零售药店“批发”药品,涉嫌违法;二是,市监局认定销售药品违法所得2588.56元,并以此罚款270万元。
在此后举行的听证会上,廖代红的辩论观点主要有:其一,零售药店可以卖一支注射液,也可以卖一盒,这个不违反规定;其二,认定“违法”销售的药品数量,并不是实际销售数量,而是以在药房内核查发现有拆散销售的整件(盒)来计算,实际并没有整件(盒)销售给他人,药房销售给案件当事人的药品,实际价值不过数百元,获利不过数十元。
基于案件的特殊性,2024年5月,老张采写的《云南盐津惊现天价罚款:获利数十元,被罚270万》一文,经网络发布后,一度成为盐津当地的热门话题。
近日,随着最高检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动辄处以高额罚款,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和落实,盐津县的这张天价罚单也出现了反转。
廖五大药房负责人廖代洪说,在他的遭遇经媒体曝光后,自己也通过司法渠道正式递交了行政诉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撤销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当处罚决定。


就在廖代洪等待对簿公堂前夕,2024年8月30日,他收到了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盐市监罚决撤字〔2024]1号、盐市监罚决撤字〔2024]2号两份《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
至此,压在廖代洪心头的一块巨石才算落了地。
法律观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五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况,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