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的宅基地申请表中,有一栏为“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很多地方的职能部门就“一刀切”,“硬性”要求申请人建房前应当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如果没有四邻的签字就不批准申请人在农村建房子。这就是大家在农村建房时几乎都会遇到的问题:农村建房到底需不需要邻居签字?

阿宇发现,网上的解答说的都是理论,几乎没有列举案例来佐证,于是阿宇通过检索裁判文书找到这个案例分享给大家:
云南省石林县法院 案号(2024)云0126民初1138号
基本案情:2024年,云南某村两家邻居村民先后翻建老宅时,因互相拒绝签字,双方闹上法庭。原告晏某云、赵某芬与被告赵某元、杨某芝为相邻关系。在建盖房屋时,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并征求邻居意见。在被告赵某元家之前建房时,因原告未签字同意,导致被告家建房过程受到一定影响。随后,当原告家申请在原老宅原址上拆旧翻新建房时,被告以之前的不愉快为由拒绝在相关审批手续上签字,并多次阻碍原告家的施工,导致长期停工。原告曾尝试通过地方组织解决纠纷,但未果,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10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元、杨某芝不得干涉、阻碍原告晏某云、赵某芬家建房施工,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晏某已合法取得建房审批,且未侵害邻居权益,赵某无权阻挠!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原告家已取得建房动工通知,且在原房屋地基基础上进行建盖,只要未侵害被告的相邻权利,无论邻居被告是否签字同意,被告均无权阻止。被告以之前的不愉快为由要求原告让出地基的辩解,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无确凿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被告杨某芝提出的赔偿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在本案中处理。

农村建房让四邻签字,主要是为了避免日后邻里间产生纠纷。比如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要是事先不沟通好,建好后才发现影响到邻居,那矛盾可就大了。像两家房子挨得近,新建房屋过高可能就会挡住邻居家的阳光,提前征求意见,能让大家把这些潜在问题都摆到台面上商量解决 ,维护邻里间的和谐关系。
三、邻签字是法定要求吗?法律明确3点1.非全国性强制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均未明确要求建房必须四邻签字。地方若将“四邻同意”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属于“土政策”,无法律依据,甚至是一种“懒政”的表现。
2.核心在于相邻权保障依据《民法典》第288条,建房需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不得侵害邻居采光、通风、排水等权益(如《民法典》第293条)。若房屋设计合规,邻居无权以“不签字”要挟。
3.审批关键在合法合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建房需符合规划、面积标准,并由乡镇政府审批。只要材料齐全,即便邻居拒签,行政机关不得无故驳回申请。

1.先礼后兵,协商优先主动沟通,说明建房方案(如高度、间距),承诺不影响邻居权益。若对方索要补偿,可录音取证,避免被讹诈。
2.申请基层调解村委会、乡镇司法所可介入调解。参考福建莆田案例,调解失败后,村民可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要求行政部门履行审批职责。
3.行政诉讼维权若因邻居拒签导致审批卡壳,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排除妨害如案例中晏某的做法,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邻居要求停止阻挠。法院通常支持合法建房行为,判令邻居不得妨碍(《民法典》第236条)。

农村建房是民生大事,但“签字权”屡成矛盾导火索,因邻居不签字导致无法建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折射了初衷与现实的矛盾:制度本为减少纠纷,却成少数人“卡脖子”工具(如要求让地、索财)。这些争议,从网友的热议就可管中窥豹:




建房要求四邻签字,实际是法律与乡规的博弈,阿宇认为:地方政策不能逾越法律红线,村民应勇敢维权。
目前多地已弱化“四邻签字”,改为建房后监督。如浙江明确:合规建房无需前置签字,侵权问题通过事后赔偿解决。
你认为该制度该保留还是取消?遭遇过类似问题吗?欢迎留言分享经历!
法律依据速查
《民法典》第288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民法典》第293条:不得妨碍通风、采光、日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宅基地审批程序《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机关不作为可起诉参考案例:云南省石林县法院(2024)云0126民初1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