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车主遭遇一起令人揪心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规则,该车主正以合规的车速通过路口,此时,一位行人突发横穿马路,冲入了前方亮着的红色信号灯区域,驾驶员情急之下尽管试图紧急制动,但却未能及时避免冲撞,致使行人遭受重伤,幸运的是并未危及到其生命安全。
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根据道路监控录像以及车辆行车记录仪提供的证据显示,行人闯红灯的行为确凿无疑,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则无过错,然而,尽管机动车无责,但仍需向行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对于这一结果,驾驶员感到困惑不解,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而是由于行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为何自己反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针对驾驶员的疑问,交警给出了解释,根据我国现行的交通法规,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时,即便机动车无过错,也必须履行人道主义赔偿义务,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笔无过错赔偿金是在交强险的范畴之内,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车主本身并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人道主义赔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广大车主们争论的焦点所在,明明是行人全责,他们的错误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为何自己还要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呢?这种处理方式是否会助长行人闯红灯的不良风气呢?
乍一看,这条法规似乎存在不合理性,但实际上,它的制定恰恰体现了法律在现实考量和人性关怀之间寻求的平衡,汽车作为人类生活便捷的重要工具,无论何时何地,生命权始终凌驾于路权之上,因此我们常常能看到“礼让行人,安全至上”等各类警示标语。
在汽车与行人之间,行人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对其予以适当的倾斜性保护,在法律责任和因果关系判定方面,若机动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则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会被计入任何记录之中,鉴于行人已因此次事故遭受身体伤害,出于同情和关爱之心,机动车可在保险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举属于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范畴,既不视为机动车出险,亦不会影响到机动车第二年的保险费用。
设立无责赔付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遏制和约束驾驶员的下意识反应,倘若缺乏此类强制性的责任制度,长此以往,必将会诱发少数人性阴暗面的滋生蔓延,某些路怒症患者在目睹行人闯红灯时,甚至可能会“合理”地利用交通规则故意撞击行人:“反正闯红灯都是行人的过错,自己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撞了也就撞了。”
一旦形成这种心态,法律又未能施加强有力的约束,未来可能会发生更为严重的事件,或许有些驾驶员朋友会表示,自己绝非如此恶劣之人,但毕竟无人能够为他人的行为做出保证,人性之恶引发犯罪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在整个交通法规体系中,人道主义赔偿看似倾向于维护行人的权益,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若机动车违规撞伤行人,导致行人不幸身亡,那么在生命都已失去的情况下,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机动车以命抵命,顶多判处数年有期徒刑,若机动车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私下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则服刑期限还将进一步缩短,除恶意报复社会驾车撞人的极端情况外,在非主观故意却因违规撞人致死的事故中,又岂会有偿命之说?在此类情形下,又怎能称得上行人占尽便宜呢?
或许有人担忧,此类赔偿机制可能会引发恶意碰瓷现象,但事实上,法律早已明确规定,若驾驶员正常行驶,而行人故意碰撞,则此种情形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应归类为碰瓷。经由视频监控、行车记录仪或其他科技手段进行勘查取证后,车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