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再扩容倒逼险企合规经营上台阶

商讯社 2024-05-22 10:23:34

从监管在历次的产品通报中列明的问题看, 部分公司产品设计不符合‘报行合一’基本原则,违反‘负面清单’等问题时有发生,反映出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欠缺。

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对存量产品进行持续规范整改,不断减少产品潜在风险和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在延续监管持续性和一致性的同时,为行业和险企产品开发提供思路和启发,也成为监管部门进行产品报备管理的重要抓手。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下发2024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共94条,较2023年版内容新增6条、删减2条、修改2条,对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多项内容进行了完善。

“负面清单”持续加大扩容力度,不仅可以从根源上做好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提升产品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也为广大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保障。

“负面清单”划定94道“红线”

2021年73条内容、2022年82条内容、2023年90 条内容、2024年94条内容……自2021年首次正式发布以来,人身保险产品的“负面清单”内容持续扩容。

具体来看,2024版“负面清单”新增内容重点集中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部分,新增4条禁止内容:保险产品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人为干预费率正常水平,存在误导销售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隐患;保险产品备案费用假设与实际费用不一致,费用描述不清晰、费用水平设定不合理;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渠道销售时采用的精算假设及利润测算结果存在明显差异,同时缺乏管理手段,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养老年金保险采用明显偏离实际水平的预定死亡发生率,缺乏定价依据。

此外,在产品条款表述类,新增1条禁止内容, 即健康保险的既往症未明确表述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在产品报送管理方面,新增1条禁止内容,即“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通过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报送产品停止使用报告”。

与此同时,“负面清单”对2023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或删减。例如,2023版“增额终身寿险的定价附加费用率假设较公司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 在2024版改为“保险产品的定价附加费用率假设较公司实际销售费用明显偏低”。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一方面,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对存量产品进行持续规范整改,不断减少产品潜在风险和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尽可能从源头上消除潜在保单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负面清单”在延续监管持续性和一致性的同时,不断为行业和险企未来产品开发方面提供思路和启发,同时也成为监管部门进行产品报备管理的重要抓手。

部分公司“屡查屡犯”

近年来,人身险产品数量和保费规模持续增加。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数据,2023年,人身险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54万亿元,同比增长10.25%。

然而,随着人身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人身险产品的新问题不断暴露。相关统计显示,2023年,原银保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共对人身险公司出具1035张罚单,涉及65 家机构,罚款金额达11922万元。

2 0 2 4年2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人身保险产品情况的通报》,就曾对15家人身险公司进行通报批评,主要涉及产品设计不符合“报行合一”基本原则、产品管理不到位、精算假设不审慎、未按照产品智能检核系统要求规范报备产品等问题。从此前监管对有关人身险产品的通报看, 仍有部分公司违反“负面清单”及历次产品通报中已列明的问题,反映出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欠缺,产品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例如,在全行业共同规范产品“报行合一”的要求下,中英人寿、信泰人寿报送的经代渠道终身寿险产品,在产品报备时,对费用描述出现严重的概念混乱和总量水平混乱,销售费用本应是总费用的一部分,但产品设计的销售费用率却为预定附加费用率的两倍左右;平安人寿报送的某款两全保险产品, 在不同渠道销售时采用不同的利润测试费用假设, 存在不严格执行报备产品的风险隐患。

在产品管理方面,部分公司仍在一些低级错误上屡查屡犯。

例如,平安健康险公司报送的某款变更备案产品,未报送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德华安顾人寿报送的某款分红型产品,未提交财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材料,且未在备案材料清单表中注明原因;中意人寿、瑞华健康、横琴人寿报送的医疗保险产品,既往症表述为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缺乏判断的客观依据。

此外,爱心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国宝人寿、瑞华健康、国联人寿等均存在产品精算假设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

其中,爱心人寿、富德生命人寿报送的某养老年金产品,采用明显偏离实际水平的预定死亡发生率, 缺乏定价依据;国宝人寿报送的某定期寿险产品, 责任准备金评估未采用行业经验生命表数据;瑞华健康报送的某款疾病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假设附加费用率超过监管规定上限;国联人寿报送的某银行代理渠道产品,交费期限和保险期间对应关系设置不合理。

人身保险迎更加全面监管

对于人身保险公司和产品的管理,历来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发文全面规范促进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

2 024年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过往的规定为基础,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审慎制定假设并列明附加费用率的期限和结构, 明确附加费用率为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四块内容,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且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该上限。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以及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比例实施分类监管,目的是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从地方上看,多地监管机构也正进一步严格规范人身险业务管理。例如,金融监管总局福建监管局近日制定《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可回溯范围扩大到在辖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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