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为何由15年提高至20年?对职工来说是好事吗?

南松平湖一柱 2024-11-02 17:14:37

新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

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啥意思?起什么作用?

首先,大家要明白,现在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办法均依据《社会保险法》

既然是保险,当然就要“先缴费后领钱”。

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就是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时,最少要缴够的年数。唯有缴够这些年数,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才可以按月领取规定的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然,作为一种保险,缴纳保险费肯定会有一个最低金额和年限要求,然后才能领取保险金。

按照规定,职工养老金按月缴纳,以月基本工资为基数,个人按8%缴纳,单位按20%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按照上一年当地平均工资,分成60%、70%、80%、90%、100%五档,缴费人可自由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按照原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个累计缴费满15年就是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想要按规定比例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先缴够15年的“保险费”。

所以,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现在的基本养老金类似于银行的“零存零取”业务——在岗能赚钱时,每月存点钱,退休后不能赚钱了,就按月支取部分钱用以养老……

那么,现在为什么要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呢?

首先是为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因而每一种具体政策也就都会有一定的适应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政策与现实不再适应时,都要做一定的调整,才能使制度与政策得以继续。社会保险制度也不例外。

《社会保险法》最早是2010年10月颁布,2011年7月开始实施,不要说当时制订“15年最低缴费年限”参照的的标准多是建国以来的人均寿命、退休政策等,就算从2010开始到现在,时间也已过去了14年,当初全国人均收入约2000元,2023年,全国人均已达6000元左右。2010年参照的人均寿命是74.83岁,2023年预测人均寿命是78.6岁。所以,政府对养老金政策作出适当调整和优化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要,是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同步的体现,是为了更好地确保养老保险体系长期可持续发展,为职工退休后养老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其次是为了保障养老金制体系可持续平稳运行。从养老金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人均寿命的提高,社会养老金支付压力也随之增大,提高缴费最低年限,可以缓解养老金运行的压力,确保养老金体系平稳运行,更好地服务于退休职工。

再次是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从个人角度来说,提高缴费最低年限,更是为了确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大家都知道,现行的养老金发放的多少,与职工在岗时缴费直接相关,“缴费越多、缴费越长、退休越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因而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的大背景下,要想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维持在一定水平,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就势在必行。

特别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更是如此,唯有“缴得数额多、缴得时间长”,退休后领到手的养老金才会越多,否则的话,25岁开始缴费,25+15=40岁就不缴了,到60(63)岁退休就还有20年时间,“20年前”缴够的费,20年后领取,那领到手的养老金可能与期望值相去甚远,与退休时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相比,到手的养老金就会捉襟见肘了。

所以,提高养老金缴费年限,势在必行,无论对于在编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都是一件好事,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最好与在编人员一样,“上岗就缴,在岗就缴,多缴长缴",这样,缴了不白缴,退休时,你领到手的养老金才会与当时的生活水平相适应,晚年时,才不会虽然领着养老金,却仍为生计发愁,就可以安然享幸福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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